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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窝点停留30日以上能否入罪?——沈阳辽中区法院一起电信诈骗案解读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21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115刑初304号 审理法院: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案由:诈骗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熊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公诉机关指控的偷越国(边)境罪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 来源:2025年11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熊某经他人介绍,加入位于缅甸贺岛圣邦园区的“北斗集团”诈骗公司,从事针对中国境内居民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该团伙以“杀猪盘”模式运作:成员通过陌陌、探探等社交软件引流,使用话术包装身份,以恋爱、挣钱等名义获取被害人信任,再引导其进入可后台操控的赌博小程序,通过“先小额盈利、后大额亏损”的方式骗取钱款。熊某在境外诈骗窝点累计停留超过30日,于同年6月左右离开。2022年6月,熊某经南伞口岸入境回国。2025年7月2日,其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诈骗罪成立,熊某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就偷越国(边)境罪,因现有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二、争议焦点

  1. 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情况下,行为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停留30日以上,是否满足诈骗罪的入罪条件?
  2. 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的,是否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
  3. 偷越国(边)境罪的指控,在缺乏出境记录、仅有被告人供述及入境记录的情形下,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三、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定:

  • 诈骗罪成立。 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虽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其在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停留时间超过30日,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对其减轻、从轻处罚。
  • 偷越国(边)境罪不予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熊某于2020年3月从云南西双版纳偷越国境至缅甸,但现有出入境查询结果显示,熊某在涉案期间无出境记录,仅凭其本人供述及2022年6月的入境记录,不足以认定偷越国(边)境的事实,该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 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处熊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四、律师解析

1. 境外电信诈骗“数额难查”不等于“无罪”,30日停留即可入罪

实务中,境外诈骗团伙资金流转隐蔽、被害人高度分散,往往难以查实具体诈骗金额。但依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窝点,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再次印证:境外诈骗的入罪逻辑已不单纯依赖数额,窝点停留时间本身即可成为追诉依据。

2. 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一般可认定为自首

电话传唤并非刑事强制措施,行为人是否到案仍具有自主空间。本案中,熊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法院据此认定自首。对当事人及家属而言,在接到警方传唤后积极配合、主动到案并如实陈述,通常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窗口,不宜逃避或拖延。

3. 跨境犯罪中客观证据缺失,可导致罪名剥离

偷越国(边)境罪未被认定,核心原因在于出入境记录显示熊某在涉案期间无出境记录,仅有其本人供述及后期入境记录,无法形成“偷越”行为的完整证据链。在涉及跨境犯罪的案件中,出入境记录、行程轨迹、边境查获记录等客观证据至关重要。多罪名指控下,应逐一审查每罪名的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避免轻罪重判或罪名不当叠加。

4. 从犯地位与认罪认罚的梯度适用

在团伙诈骗中,负责引流、推广的人员通常不直接控制诈骗平台或实施“杀单”,一般可被认定为从犯。但需注意,从犯仅系减轻处罚情节之一,若能同时满足自首、认罪认罚等条件,量刑从宽空间可进一步拓展。本案数项情节叠加,最终判处一年六个月,体现了量刑的阶梯性与综合性。


五、实务提示

  • 警惕“境外高薪推广”陷阱。 赴缅甸、柬埔寨等地从事所谓“网络客服”“游戏推广”,极可能涉嫌电信诈骗。一旦加入境外诈骗窝点,即便仅负责前端引流,也可能因“30日规则”被追究刑事责任。
  • 接到警方传唤应积极配合。 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陈述,通常可认定为自首,为后续量刑争取空间。逃避传唤不仅可能丧失从宽情节,还可能被采取更严厉的强制措施。
  • 多罪名指控需逐一拆解。 跨境犯罪常伴随偷越国(边)境、诈骗等多罪名,应重点审查每罪名的客观证据链条是否闭合,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承担额外刑责。
  • 前科与累犯的区分须结合时间间隔。 本次犯罪与前次刑满释放间隔超过五年,依法不构成累犯,但前科仍可能在量刑时作为酌情考量因素。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刑事辩护与合规业务。若您或家属面临电信诈骗、跨境犯罪、传唤应对等法律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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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115刑初304号
程序 一审
审理法院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案由 诈骗罪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终局结论 诈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偷越国(边)境罪不予认定
标签建议 刑事辩护、电信诈骗、境外诈骗、自首、从犯、认罪认罚、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