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402刑初250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案由: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裁判结果: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四个月,均宣告缓刑;罚金已全部缴纳;涉案资金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 来源:公开裁判文书数据库
2020年至2023年间,在本溪、桓仁等地发生多起针对野生黄檗(俗称黄菠萝树,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采剥及树皮收售行为。
被告人王某甲(1970年生)于2022年8月在自家山场内采剥3株野生黄檗树皮并出售,非法获利450元。被告人张某甲于2023年6月在承包山场内采剥6株黄檗树皮,晾晒后出售,非法获利10500元。
在收购端,被告人梁某于2020年、2023年两次在本溪地区收购无合法来源的黄檗树皮共900余斤,转售后得款20850元。被告人李某于2022年6月至2023年7月收购无合法来源黄檗树皮2616余斤,销售得款20928元。被告人王某甲(1988年生)在同一时期收购无合法来源黄檗树皮2630余斤,销售得款21040元。
案发后,张某甲、梁某、李某、王某甲(1988年生)先后主动投案;王某甲(1970年生)被抓获到案。五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将全部违法所得上缴公安机关。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均具备缓刑监管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等规定,分别判处王某甲(1970年生)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梁某、李某、王某甲(1988年生)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各处相应罚金。
本案清晰呈现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适用边界:不仅上山采剥、毁坏野生保护植物的行为人构成犯罪,下游明知无合法来源而收购、出售植物制品的中间商、经营者,同样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黄檗树皮作为中药材原料流通时,经营者若未履行来源审查义务,极易从行政违法滑向刑事犯罪。对辽宁东部林区及中药材集散地的从业者而言,建立原料溯源台账、核验采集许可证与植物检疫证明,是隔离刑事风险的第一道关口。
本案五名被告人刑期差异不大,且全案适用缓刑,核心在于量刑情节的叠加。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首)相较于被抓获到案(坦白),在从宽幅度上更具优势;但无论是自首还是坦白,配合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均是法院最终适用缓刑的关键变量。实务中,生态资源类案件往往伴随追缴违法所得、生态修复等从宽条件,尽早退缴、配合评估,通常比被动等待更有利于争取非监禁刑。
王某甲(1970年生)曾于2002年因盗伐林木受过刑事处罚,虽因时间久远不构成累犯,但法院在量刑时对其判处相对较重的有期徒刑(七个月),且因其系被抓获到案、不具备自首情节,实刑起点高于其余被告人。这一裁量提示:涉及同一生态法益领域的既往犯罪记录,即使超出累犯期限,仍可能被作为酌定从重情节纳入法官的量刑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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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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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402刑初250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
| 终局结论 | 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四个月,均宣告缓刑;罚金已缴纳;涉案资金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 标签建议 | 刑事辩护、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黄檗、认罪认罚、缓刑、自首、生态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