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5民终829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2025年6月 来源:2025年06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被继承人程某乙与第一任妻子罗某育有一子程某甲,后二人离婚。2004年,程某乙与关某再婚,双方未生育子女。2021年12月10日,程某乙死亡,生前未留遗嘱。
程某甲诉请分割:程某乙抚恤金68142元、社保账户返还款31795.25元、关某名下存款24万元、取暖费3000元,并要求关某分摊程某乙住院期间债务60000元。一审认定关某名下24万元存款及社保返还款的一半为夫妻共同财产,析出后作为遗产由关某、程某甲平均继承;抚恤金参照遗产平均分配;驳回债务分摊及取暖费请求。
关某上诉,主张24万元系其个人财产、社保返还款属丧葬费性质不应作为遗产、抚恤金应因其丧失劳动能力且罹患癌症而多分。二审维持原判。
关某主张《民法典》第1153条以“死亡时”为界,故死亡后42天的新增存款应属个人财产。但法院审查的核心在于存款的实际资金来源。由于关某无法证明该款项来源于其个人独有财产,且该存款与夫妻共同收入、死亡时间高度关联,法院仍将其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这提示当事人:主张财产为个人所有,必须对资金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仅强调存款时间点在死亡之后,不足以排除夫妻共同财产的推定。
关某将“离退休新账户返还款”等同于丧葬费,试图排除其可继承性。法院明确区分:前者是个人账户余额的返还,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权益,具有可继承性;后者是对丧葬事宜支出的专项补偿。二者在发放目的、性质上截然不同。实务中,继承人常因混淆社保各类款项性质而错误主张权利,准确识别款项名目与法律属性,是确定遗产范围的前提。
抚恤金虽可参照遗产分配原则,但法院保留较大裁量空间。本案中关某以年迈、患癌、丧失劳动能力为由主张多分,但法院认为配偶与独子均系最密切亲属,情感联系对等,故维持平均分配。这表明,主张多分抚恤金的一方,除证明自身困难外,还需证明相较其他近亲属具有更突出的扶养依赖关系或精神损害程度;否则法院倾向于均等分割以平衡各方利益。
再婚家庭应重视生前财产安排与证据留存。对于社保、存款、礼金等可能引发争议的财产,建议通过书面协议、银行备注、收付凭证等方式固定资金来源与性质;涉及抚恤金分配预期的,更应提前了解其非法定遗产属性及法院裁量空间,避免诉讼中的认知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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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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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5民终829号 |
| 程序 | 二审 |
| 案由 | 继承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
| 终局结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标签建议 | 家事继承、夫妻共同财产、遗产范围、抚恤金分割、社保账户返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