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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雇佣有偿护理能否另行主张护理费?——辽河中院一起赡养费纠纷案微信客服未雇佣有偿护理能否另行主张护理费?——辽河中院一起赡养费纠纷案

未雇佣有偿护理能否另行主张护理费?——辽河中院一起赡养费纠纷案

浏览:5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18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74民终117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赡养费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2025年10月 来源:2025年10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周某(时年93岁)与于某1系母女关系,另有赡养义务人儿子于某2。2021年,周某曾因赡养纠纷起诉于某1,生效判决确定于某1自2021年6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1,300元,于某1此后按时履行。

2025年2月至3月,周某因治疗需要多次门诊并于某医院住院11天,个人支付门诊及住院医疗费共计三千余元。于某1已先行支付周某本次住院费用两千余元。周某另主张由于某1分担护理费、陪护床租金、营养费、交通费、轮椅租金等共计五千余元的二分之一。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后,周某上诉。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生效判决确定的定期赡养费,是否已覆盖住院期间的营养费、交通费等支出,被赡养人能否就同一生活期间另行主张额外费用?
  2. 未雇佣护工而由亲属亲自护理的,能否向其他赡养义务人主张护理费及陪护器具租金?
  3. 被赡养人主张护理费、营养费等间接费用时,举证责任应如何把握?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周某主张的各项费用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 关于护理费及陪护床租金: 周某住院期间由其儿子、孙子护理,未雇佣他人提供有偿护理。法院认为,子女在父母患病时积极护理属于赡养尽孝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护理行为系家庭温暖的具象化,无法用金钱衡量。因未实际支出有偿护理费用,护理费及陪护床租金均不予支持。
  • 关于营养费、交通费、轮椅租金: 周某未能提供正规票据证明上述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于某1按月支付赡养费1,300元,该费用已足以覆盖营养费、交通费、轮椅租金中其应承担的份额,故不予支持。
  • 关于医疗费分担: 周某个人支付医疗费三千余元,应由两名赡养义务人平均分担。于某1已支付两千余元,已承担其应负份额,故周某再行主张于某1支付医疗费,缺乏依据。
  • 补充考量: 于某1之女自2023年起连续三年为周某投保商业医疗保险,可作为履行赡养义务的补充方式。

综上,二审认为周某上诉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


四、律师解析

1. 定期赡养费与专项医疗支出的边界

生效判决确定的赡养费具有概括给付属性,通常涵盖日常生活及普通医疗等必要开支。被赡养人若主张超出一般生活需求的特殊费用,须证明该费用确已实际发生且超出现有赡养费的负担范围。本案中,法院认定每月1,300元赡养费已足以覆盖营养费、交通费等小额支出,提示当事人:笼统主张“额外费用”而未证明其必要性与超出现有赡养费负担能力的,难以获得支持。

2. 亲属护理的伦理价值与法律上的“不可费用化”

子女亲自护理老人,法院将其定性为“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尽孝行为”。这一裁判立场表明:在未实际支出有偿护理费的情况下,赡养义务人不得以“折算劳务成本”的方式向其他义务人主张护理费,陪护器具租金亦同此理。对家庭内部的合规启示在于:若希望明确护理成本分担,应事前通过家庭协议约定雇佣护工的费用分摊规则,并保留支付凭证,而非事后将亲属劳务转化为金钱请求。

3. 家事纠纷中的举证规则

本案再次印证家事诉讼同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周某主张多项间接费用,因未能提供正规发票或收据,法院无法认定实际支出金额。家庭成员之间往往因情感因素忽视证据固定,但进入诉讼程序后,口头主张难以对抗形式要件。实务中,医疗相关支出应尽量通过正规渠道结算并保留凭证;涉及多名子女分担的,更应在支出发生时以书面或电子记录明确款项性质与分担比例。


五、实务提示

赡养纠纷的难点常不在“该不该养”,而在“费用如何算、证据怎么留”。建议家庭成员在矛盾激化前做好以下事前防控:

  • 细化约定: 如有条件,可通过赡养协议明确大额医疗、长期护理费用的分担比例与支付方式,避免定期赡养费与专项支出边界不清。
  • 留痕管理: 门诊、住院期间的交通费、营养费、器具租赁费等,尽量索取并保存正规票据;雇佣护工的,签订服务合同并保留转账记录。
  • 区分给付: 定期赡养费与突发大额医疗支出最好分别约定、分别核算,减少“已付赡养费是否包含本次费用”的争议。
  • 及时沟通: 老人住院、护理安排发生重大变化时,赡养义务人之间宜及时同步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重复主张或遗漏分担。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家事领域争议解决与老年人权益保护。若您正面临赡养费分担、医疗费用结算、家事协议起草等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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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74民终117号
程序 二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终局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建议 民事家事、赡养费、老年人权益、举证责任、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