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74民终117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赡养费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2025年10月 来源:2025年10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周某(时年93岁)与于某1系母女关系,另有赡养义务人儿子于某2。2021年,周某曾因赡养纠纷起诉于某1,生效判决确定于某1自2021年6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1,300元,于某1此后按时履行。
2025年2月至3月,周某因治疗需要多次门诊并于某医院住院11天,个人支付门诊及住院医疗费共计三千余元。于某1已先行支付周某本次住院费用两千余元。周某另主张由于某1分担护理费、陪护床租金、营养费、交通费、轮椅租金等共计五千余元的二分之一。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后,周某上诉。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周某主张的各项费用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二审认为周某上诉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
生效判决确定的赡养费具有概括给付属性,通常涵盖日常生活及普通医疗等必要开支。被赡养人若主张超出一般生活需求的特殊费用,须证明该费用确已实际发生且超出现有赡养费的负担范围。本案中,法院认定每月1,300元赡养费已足以覆盖营养费、交通费等小额支出,提示当事人:笼统主张“额外费用”而未证明其必要性与超出现有赡养费负担能力的,难以获得支持。
子女亲自护理老人,法院将其定性为“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尽孝行为”。这一裁判立场表明:在未实际支出有偿护理费的情况下,赡养义务人不得以“折算劳务成本”的方式向其他义务人主张护理费,陪护器具租金亦同此理。对家庭内部的合规启示在于:若希望明确护理成本分担,应事前通过家庭协议约定雇佣护工的费用分摊规则,并保留支付凭证,而非事后将亲属劳务转化为金钱请求。
本案再次印证家事诉讼同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周某主张多项间接费用,因未能提供正规发票或收据,法院无法认定实际支出金额。家庭成员之间往往因情感因素忽视证据固定,但进入诉讼程序后,口头主张难以对抗形式要件。实务中,医疗相关支出应尽量通过正规渠道结算并保留凭证;涉及多名子女分担的,更应在支出发生时以书面或电子记录明确款项性质与分担比例。
赡养纠纷的难点常不在“该不该养”,而在“费用如何算、证据怎么留”。建议家庭成员在矛盾激化前做好以下事前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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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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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74民终117号 |
| 程序 | 二审 |
| 案由 | 赡养费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 终局结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标签建议 | 民事家事、赡养费、老年人权益、举证责任、护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