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5民终1332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裁判结果:撤销原判,改判(护理依赖期限由10年调整为5年,总赔偿额由722367.5元调整为605561.5元) 裁判时间:2025年10月21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
孙某因腰痛至本溪市某医院就诊,2024年1月18日行”单侧双通道椎管扩大、髓核摘除术”。术后双下肢肌力较术前明显下降,医院先后实施两次手术。经北京某鉴定机构鉴定:医院第一次手术存在实施部位与术前告知不符、手术定位错误等过错,诊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同等到主要原因”的因果关系;孙某伤残等级七级,需要部分护理依赖。
孙某起诉主张赔偿891593.09元。一审认定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判决赔偿722367.5元(含10年护理依赖费292015元)。医院上诉,主张应区分原发疾病与侵权增加的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医保报销部分不应重复赔偿、护理依赖期限10年过长、责任比例80%过重等。
二审改判:维持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责任比例等认定,将护理依赖期限由10年调整为5年,总赔偿额调整为605561.5元。
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系医疗保险政策救济,基于患者缴纳保险费而享有的保险收益,不能因此免除医院的赔偿义务,医保基金支付数额亦不能冲抵医院赔偿数额。受害人获得赔偿后应积极与医保机构沟通返还,医保机构享有相应追偿权利。
孙某虽年满69周岁,但已提交朋友圈、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证明其长期从事建筑行业工作,法律未剥夺已达退休年龄人员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误工费计算标准系受害人是否因侵权行为导致收入减少,而非年龄。
鉴定结论”同等到主要原因”涵盖同等原因至主要原因的区间,一审认定80%未超出该区间上限;且医院除技术层面过错外,还存在主刀医生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无四级手术权限等资质问题,综合考量后80%比例并无不当。
实务中常见侵权人以”医保已报”抗辩,本案二审再次确认:社会保险与侵权赔偿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免除。医院主张”通知医保公司参加诉讼”或”判决退还给医保公司”,混淆了诉讼主体与法律关系。
> 规则要点:受害人可全额主张医疗费;医保基金的追偿权由医保机构另行行使,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范围。医院若主张扣减,需举证证明具体数额及法律依据,否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本案核心改判点在于护理依赖期限由10年缩至5年。关键事实在于:孙某在鉴定中放弃对”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的鉴定申请,导致鉴定意见仅表述”目前需要部分护理依赖”。
> 实务教训:鉴定事项的申请与变更直接影响裁判空间。患方若主动限缩鉴定范围,可能为后续期限争议埋下隐患;医方若逾期提出异议(如本案一审中逾期提交书面异议),则丧失程序权利。
医院病历存在”手术记录与实际操作不一致””病历书写不规范”等问题,直接导致:
> 合规提示:病历既是医疗质量管理的核心,也是诉讼中的关键证据。书写不一致、记录与操作不符,不仅可能被推定过错,还会波及相关赔偿项目的计算基础。
孙某以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截图证明其从事瓦工工作,法院予以采信。医院抗辩”工作量递减即无劳动能力”,被认定为”以偏概全”。
> 举证指引:超龄劳动者主张误工费,应围绕”实际从事劳动””有劳动收入””收入因侵权减少”三要素组织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用工协议、转账记录、工头/雇主的证人证言、工作场景影像等。单一证据薄弱时,需形成证据链。
对医疗机构:
对患者及患方:
对保险与赔偿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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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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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5民终1332号 |
| 程序 | 二审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3条、《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9条 |
| 终局结论 | 撤销原判,改判(护理依赖期限由10年调整为5年,总赔偿额由722367.5元调整为605561.5元) |
| 标签建议 | 医疗损害责任、医保报销、护理依赖期限、超龄误工费、责任比例、病历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