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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转移被继承人存款的继承比例如何认定?——本溪市溪湖区法院一起法定继承案

浏览:5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12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503民初687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案涉房产由原告于某甲继承12%份额、被告于某乙继承12%份额、被告杨某继承6%份额;被告于某乙向原告于某甲返还122572.33元、向被告杨某返还61286.18元 裁判时间:2025年10月21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


一、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于某丙于2024年5月21日被发现在本溪市明山区某处动迁楼内死亡,生前无配偶、子女,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于某丙系精神二级残疾,其同胞兄弟姐妹中,于某丁先于2013年去世(独子杨某)、于某戊先于2021年去世,现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为其兄于某甲、于某乙,以及代位继承人杨某。

原告于某甲起诉要求继承于某丙遗产344951.38元及某房产30%份额。被告于某乙系于某丙生前监护人,抗辩称于某丙去世时名下已无财产,且其长期扶养于某丙,即使存在遗产亦应多分。被告杨某要求继承其应得份额。

法院查明:于某丙死亡时中国银行账户余额331668.84元,但死亡次日及第三日,该账户向于某乙转账共计312000元;另有丧葬费补贴6762元由于某乙领取。于某丙另继承有于某戊房产30%份额。


二、争议焦点

  1. 被继承人于某丙的死亡时间如何认定,及其对遗产范围界定的影响?
  2. 监护人于某乙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转移存款的行为性质与法律后果?
  3. 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等情形对法定继承份额的酌定影响?
  4. 丧葬费补贴及丧葬支出是否属于遗产范围,应如何分割?

三、裁判要旨

关于死亡时间认定。 公安机关已于2024年5月21日发现于某丙死亡,法院对被告于某乙提交的载明死亡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的死亡证明不予采信,认定于某丙于2024年5月21日前(包含当日)死亡。

关于继承份额。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考虑到于某甲、于某乙均患有疾病、缺乏劳动能力,对二人予以照顾,酌定于某甲、于某乙分别按40%比例继承,杨某按20%比例继承。

关于房产份额分割。 于某丙继承于某戊的房产30%份额属于其遗产,按本案比例分割:于某甲继承12%,于某乙继承12%,杨某继承6%。

关于存款返还。 于某丙死亡时中国银行存款331668.84元,扣除丧葬支出25238元后,剩余306430.84元为遗产。于某乙作为账户保管人,在死亡后转移312000元,应向于某甲返还122572.33元、向杨某返还61286.18元。

关于丧葬费与特困补助。 丧葬费补贴6762元不属于遗产,因于某乙实际支出丧葬费32000元,该补贴用于丧葬事宜不予分割;2024年6月至10月发放的特困补助6615元中,于某乙已返还4508元,剩余2107元不属于遗产。

关于反诉请求。 于某乙主张分割于某丙生前承租的公产房屋,因该房屋系公产性质,法院未予处理。


四、律师解析

1. 监护人身份不能成为转移被继承人财产的抗辩事由

本案中,于某乙作为于某丙的监护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次日即大额转移账户资金,法院直接认定该款项属于遗产并判令返还。实务中,监护职责因被监护人死亡而终止,监护人应及时移交财产、配合遗产清算,而非以”长期扶养””代为保管”等理由继续控制账户。监护人若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擅自处分财产,可能面临返还责任,情节严重的或涉刑事责任。

2. “缺乏劳动能力”的举证与份额酌定空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的”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在本案中体现为于某甲、于某乙各分得40%份额,较代位继承人杨某的20%明显倾斜。但需注意,该照顾条款的适用以举证证明为前提,当事人应提供残疾证、病历、低保证明等材料。本案中于某乙虽主张自身为视力四级残疾、脑梗患者,但其转移财产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应当多分”的道德正当性。

3. 公产房屋承租权不属于遗产继承范围

于某乙反诉要求变更公产房屋承租人,法院未予受理。公产房屋承租权基于租赁合同产生,具有人身依附性,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承租人死亡的,应由公房管理单位依据其内部规定重新确定承租人,而非通过继承纠纷诉讼解决。当事人若混淆财产属性,将导致程序空转、徒增诉累。

4. 死亡证明的效力层级与事实认定

本案中,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与被告提交的死亡证明所载死亡时间不一致,法院最终采信公安机关证明。实务中,死亡时间的认定涉及继承开始时间、遗产范围、债权人权利等多重法律效果,应以公安机关、医疗机构等有权机关的原始记录为准,当事人自行提交的证明若存在矛盾,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五、实务提示

对家庭成员: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应及时查询、冻结银行账户,防止个别继承人转移财产;发现异常转账的,可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并主张该方少分或不分遗产。

对监护人:监护职责终止后,应妥善保管被监护人财产凭证,主动向其他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移交,避免”保管”变”侵占”。

对特殊群体:精神残疾人、特困人员等群体的遗产处理,往往涉及监护、继承、社会救助等多重法律关系,建议提前通过遗嘱、意定监护、财产信托等方式规划,减少身后争议。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家事继承、监护争议及财富传承相关业务。若您正面临继承份额争议、监护人责任纠纷、遗产范围界定等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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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503民初687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终局结论 房产按12%、12%、6%份额分割;被告于某乙向原告返还122572.33元、向被告杨某返还61286.18元
标签建议 法定继承、监护人责任、遗产范围、缺乏劳动能力、公产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