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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前所立公证遗嘱与代书遗嘱冲突,应适用何者优先规则?——阜新中院遗嘱继承纠纷案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11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9民终317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1的遗嘱继承请求未获支持) 裁判时间:2025年5月15日 来源:2025年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3去世后,其再婚配偶王某1与王某2就一处房产的继承发生争议。王某3生前先后留下两份遗嘱:其一,2012年2月所立公证遗嘱,将该房产中属于其个人及继承原配的份额留给王某2;其二,2016年3月所立代书遗嘱,将该房产留给王某1,但该遗嘱上“王某3”签字非本人所签,立遗嘱时王某3患脑血栓无法说话,视频显示由代书人持事先打印的文本进行询问,王某3以点头回应。

王某1起诉请求确认其持有的代书遗嘱效力优先,并判决房产由其继承。一审法院认为,两份遗嘱均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继承法》的公证遗嘱优先规则,且代书遗嘱因欠缺遗嘱人本人签名、无法确认真实意思表示而形式要件缺失,故驳回王某1的诉讼请求。

王某1上诉,主张被继承人死亡于《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民法典》“最后遗嘱为准”的新规则;并提交2015年4月《遗赠扶养协议》作为新证据,主张其已履行生养死葬义务,有权依该协议取得房产。二审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两份遗嘱均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被继承人死亡于《民法典》施行后,遗嘱内容冲突时应适用《民法典》还是《继承法》关于数份遗嘱效力优先性的规则?
  2. 代书遗嘱中立遗嘱人未亲笔签名,且结合其身体状况与视频记录难以确认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因欠缺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
  3. 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能否依据《遗赠扶养协议》主张受遗赠权利,以及该协议是否属于二审可采纳的新证据?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本案两份遗嘱均订立于2021年1月1日之前,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之情形,应适用立遗嘱时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据此:

  • 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依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2012年公证遗嘱效力高于2016年代书遗嘱。
  • 代书遗嘱因形式要件缺失而无效。 代书遗嘱须由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遗嘱非王某3本人签字,且其患脑血栓无法言语、仅能以点头回应,法院无法确认遗嘱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代书遗嘱无效。
  • 法定继承人不得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人。 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须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王某1系王某3配偶,属于法定继承人,不具有该协议适格主体资格;且该协议形成于2015年,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四、律师解析

1. 遗嘱冲突的法律适用:看“立遗嘱时”而非“死亡时”

实务中常见误区是:只要被继承人死亡在《民法典》后,就自动适用“最后遗嘱为准”。本案明确,遗嘱效力冲突的法律适用,关键看遗嘱订立时间。两份遗嘱均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仍应适用《继承法》的公证遗嘱优先规则。若当事人错误选择请求权基础,主张以最后订立的代书遗嘱覆盖公证遗嘱,会直接导致败诉。

2. 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硬门槛”,真实意思需充分证据支撑

代书遗嘱必须满足: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缺少遗嘱人本人签名,且遗嘱人患脑血栓、无法言语、仅有点头动作,法院难以认定真实意思。即使家属认为“老人确实想给我”,形式瑕疵也可能使遗嘱直接无效。建议立代书遗嘱时全程同步录像,由遗嘱人亲笔签名或按手印(需证明系本人自愿),并保留医疗机构关于其神志清醒的相关诊断,补强真实意思证据。

3. 法定继承人不能通过“遗赠扶养协议”取得遗产

遗赠扶养协议的制度目的在于,让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通过生养死葬的对价取得遗赠。配偶、子女等法定继承人本身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不能通过该协议变相取得遗赠。若法定继承人之间希望多分得遗产,应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赠与或主张多分法定继承份额实现,而非套用遗赠扶养协议,否则易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

4. 二审“新证据”的举证期限风险

王某1二审提交的《遗赠扶养协议》形成于2015年,远在一审诉讼之前,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规定的二审新证据。家事纠纷中,当事人常因“一审没重视”或“以为二审能补交”而丧失关键举证机会。涉及遗嘱、扶养事实、财产权属的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内完整固定并提交,逾期提交可能被法院直接排除。


五、实务提示

  • 立遗嘱务必重视形式要件。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各有法定形式要求。代书遗嘱建议选择公证或专业见证,确保签名、日期、见证人手续完备,避免因“真实意思可信但形式不合规”而无效。
  • 多份遗嘱并存时,先判断法律适用节点。 2021年1月1日前后订立遗嘱的时间节点,直接决定适用《继承法》还是《民法典》,进而决定“公证遗嘱优先”还是“最后遗嘱为准”。定性错误,救济路径可能直接卡死。
  • 法定继承人勿以“遗赠扶养协议”替代遗嘱。 法定继承人之间的财产安排,应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或法定继承中的多分主张实现,避免协议主体不适格导致无效。
  • 证据固定与举证期限。 涉及遗嘱、扶养事实、房产权属的证据应在诉讼初期完整提交,避免被认定为逾期举证而不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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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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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9民终317号
程序 二审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
终局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建议 家事继承、遗嘱效力、公证遗嘱、代书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法律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