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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债务”,能否再主张婚内信用卡与网贷分担?——辽阳中院(2025)辽10民终731号判决微信客服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债务”,能否再主张婚内信用卡与网贷分担?——辽阳中院(2025)辽10民终731号判决

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债务”,能否再主张婚内信用卡与网贷分担?——辽阳中院(2025)辽10民终731号判决

浏览:5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7-31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10民终731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关于债务分担的诉请未获支持;张某关于债权归属及医疗费分担的诉请亦未获支持) 裁判时间:2025年7月 来源:2025年07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22年7月登记结婚,2024年2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记载“双方无共同财产,双方无债务”。

离婚后,王某起诉主张:张某在婚内曾向案外人杜某出借资金,离婚后张某通过诉讼及执行收回3万余元,该债权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未分割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时,王某主张其在婚内以个人名义办理的云闪付、花呗、借呗及多家银行信用卡欠款,均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要求张某分担约5.5万元。

张某则主张:离婚协议已确认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债务归各自承担;对杜某的债权系分居期间个人出借,应归其所有;此外,张某要求王某分担其婚内因意外受伤向亲属借款的医疗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对杜某的债权扣除离婚后转账部分,剩余2.96万元为共同债权,判决张某给付王某析产款1.48万元;对于王某主张的信用卡及平台债务,因离婚协议已明确“无债务”,不予支持;对张某主张的医疗费债务,亦不予支持。双方均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离婚协议中“双方无债务”的概括性约定,能否阻却一方就婚内已存在的信用卡、网贷等债务主张离婚后共同承担?
  2. 离婚协议未明确列明的婚内债权(如对第三人的借款),是否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应予以分割?
  3. 一方主张离婚协议仅为“顺利办理离婚”而作的程序性配合,能否作为推翻协议内容的依据?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双方于2024年2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对财产及债务的概括性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 关于债务分担: 案涉信用卡、花呗、借呗等债务在离婚前已客观存在,并非离婚时遗漏未处理的债务。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债务”,应视为双方对债务承担已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主张该约定仅为“顺利办理离婚”的程序配合,但未能举证证明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或隐瞒等情形,故其要求张某承担婚内债务,不予支持。张某主张的婚内医疗费借款,同样受“双方无债务”约定约束,亦不予支持。
  • 关于债权分割: 对杜某的债权形成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由张某在离婚后通过诉讼追索并执行完毕,但离婚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该债权归张某所有,且王某否认双方曾协商归张某一方。该债权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扣除离婚后张某向杜某转账的2,000元,剩余29,600元由双方平均分割,张某应给付王某析产款14,800元。

四、律师解析

1. “无债务”的笼统表述,通常被视为对已知债务的概括性处分

实务中,不少当事人为快速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勾选“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法院倾向于认为:只要相关债务在离婚前已客观存在,该表述即构成双方对债务归属的合意安排,而非可以随意事后推翻的“空白声明”。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欺诈、隐瞒债务或胁迫签约等情形,否则“无债务”三个字足以阻断另一方的事后追偿。这提示当事人:签字前务必清点债务,切勿将概括性表述当作“临时占位符”。

2. 债权与债务在离婚协议中的“遗漏”认定标准并不对称

本案中,法院对债务采取“已存在即视为已约定”的严格解释,但对债权却认定“未列明即可补充分割”。原因在于:债务具有消极财产属性,协议明确“无债务”意味着双方已作概括性清偿或归属安排;而债权具有积极财产属性,若协议未明确其归属,且一方否认曾协商归对方所有,则该债权仍可能被认定为“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提示当事人:离婚协议对积极财产(债权、股权、虚拟财产等)应尽量逐一列明归属,避免“未涉及”而被重新分割。

3. 婚内个人名义的网贷与信用卡债务,定性不难,救济路径却易被协议锁死

王某主张其名下多笔网贷、信用卡消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若在未离婚时主张,本可依据夫妻共同债务规则进行认定。但一旦在离婚协议中确认“无债务”,且无法证明欺诈或隐瞒,事后再主张共同承担的空间将被极大压缩。这印证了家事纠纷中“定性错了救济会卡死”的实务教训: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离婚协议中如何对债务进行处分和表述。

4. 对第三方债权的分割,不以“谁起诉、谁执行”为唯一标准

张某主张对杜某的债权系其分居期间个人出借、离婚后由其个人追索,故应归其所有。法院未采纳该观点,而是审查债权形成时间(婚内)及离婚协议有无明确归属约定。这提示:婚内形成的对外债权,即使由一方保管凭证、负责催收,只要在离婚时未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主张个人债权的一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写入“某笔债权归某方所有”或“双方无其他共同债权”的兜底条款。


五、实务提示

协议离婚时,财产与债务的处分条款是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第一道闸门”。

  • 债务清单应具体: 若确实存在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的合意,建议写明“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并尽可能列明债务类型、债权人及大致金额,避免简单写“无债务”引发歧义。
  • 债权归属应明确: 对婚内出借给第三人的款项、尚未收回的投资收益等,应在协议中明确归属一方或约定分割比例,防止离婚后追索成功却被再次分割。
  • 另行处理的约定要书面化: 若双方确实打算对某些财产或债务“另行处理”,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载明“双方一致同意某事项另行协商处理”,而非简单否定共同财产/债务的存在。
  • 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受除斥期间限制: 若认为协议存在欺诈、胁迫,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并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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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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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10民终731号
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终局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建议 家事争议、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协议效力、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