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4民终1316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返还医疗费的诉请未获支持) 裁判时间:2025年10月16日 来源:2025年10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刘某与张某3自2007年起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2024年间,张某3多次住院治疗,刘某主张其垫付医疗费用共计10万余元。2024年12月张某3去世后,刘某向张某3之子张某2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垫付费用。
一审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案由审理,认为得利人系张某3而非张某2,且双方当事人均陈述张某3无遗产,故驳回刘某诉讼请求。刘某上诉,主张本案案由应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并提交一次性待遇支付审批表、银行交易明细等新证据。
二审法院纠正案由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刘某确为张某3垫付了部分医药费。但查明张某3遗产仅有离退休新账户返还18221.03元;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不属于遗产。另案继承纠纷判决已对上述一次性待遇进行分割。同时,张某2在张某3去世后曾向刘某转账21000元。二审法院认为,无论该笔款项性质如何认定,张某2已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履行了相应返还义务,现无可继承遗产,故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要点如下:
一审按不当得利驳回,二审虽纠正案由并认定垫付事实,但因遗产范围有限仍维持原判。实务中,同居伴侣、再婚伴侣或长期照顾者为被继承人垫付大额医疗、养老费用的情形并不罕见。若错误选择不当得利作为请求权基础,可能因“得利人非继承人”而在实体上遭遇障碍。正确识别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才能将继承人纳入责任主体,并以遗产范围为限主张权利。
本案再次明确: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是对近亲属的抚慰和丧葬事务补贴,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即便继承人实际领取并占有上述款项,也不能以此直接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债权人若误将上述款项作为执行或清偿对象,通常难以获得支持。主张权利前,须先厘清被继承人是否确有遗产,如房产、存款、股权、个人账户余额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确立了限定继承原则。本案中,张某3遗产仅1.8万余元,而债务超过10万元,继承人仅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且因张某2已支付2.1万元,法院认定其已超额履行遗产范围内的义务。对于债权人而言,仅证明“我垫付了钱”不够,还需在诉讼或执行阶段锁定遗产范围;对于继承人而言,则需保留好已清偿债务、支付丧葬费用或分割遗产的凭证,避免在遗产范围外承担额外责任。
未登记结婚的同居伴侣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一方为另一方垫付大额医疗费用,法律上通常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或赠与,而非家庭共同支出。若期望在事后追偿,应在垫付前后通过书面协议、借条、转账备注、共同签字确认等方式固定债权凭证。仅依赖感情关系或口头约定,一旦涉及继承人否认、遗产范围狭小,债权极易落空。
对于长期共同生活但未登记结婚的伴侣、再婚家庭及有非婚同居老人的家庭,建议提前厘清财产与债务边界: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家事继承、同居析产及债务清偿领域争议。如您面临被继承人债务追偿、遗产范围确认、非婚同居财产纠纷等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04民终1316号 |
| 程序 | 二审 |
| 案由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
| 终局结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标签建议 | 家事继承、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同居伴侣、遗产范围、不当得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