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4)辽01民再162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裁判结果:撤销二审判决及一审判决第三项;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利息起算时间;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5月30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
于某丙(被继承人)与于某乙系姐弟关系,于某甲系于某丙之子。于某丙2022年6月8日去世后,于某乙持落款”于某丙”签字的《借条》起诉,主张于某丙生前向其借款两笔共计180万元(80万元代付执行款、100万元银行转账),请求判令继承人于某甲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本息。
一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于某甲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本金180万元及利息(80万元自2016年2月4日起算,100万元亦自2016年2月4日起算)。二审维持原判。
于某甲申请再审,核心理由包括:《借条》主文形成时间与签名时间不符,系伪造;100万元借款已于2017年5月2日偿还;原审利息起算错误。再审期间,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就《借条》手写字迹形成时间出具补充说明。沈阳中院再审后,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维持借款本金认定,但纠正100万元借款利息起算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
关于鉴定意见的采信:
关于借款清偿抗辩:
关于利息起算时间:
本案再审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揭示了实务中”形成时间鉴定”的典型局限:其一,样本的可靠性决定鉴定结论的可采性,单方提供、无手写日期、无法与检材形成有效比对的样本,难以支撑否定性结论;其二,“相近”不等于”之前”,鉴定机构明确波动范围后,法院有权基于证据规则作出不利于申请方的认定;其三,签名与主文未做同一鉴定时,无法推导出”先签名后补内容”的伪造结论。对于涉及大额借贷的继承纠纷,当事人若过度依赖形成时间鉴定而忽视基础交易事实的举证,易陷入”鉴定结论不支持即败诉”的被动。
于某丙在多次转账后出具《借条》,法院认定该行为属于”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这一规则点对继承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即便存在既往转账,事后形成的结算文书仍可产生债务确认效力。继承人若主张抵销,需对”清偿指向特定债务”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仅以转账记录对抗结算文书的效力。本案中,备注”购房”的转账、离婚后的配偶收款等,均因无法建立与案涉借款的关联性而未被采纳。
再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但同时对”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利息起算时间”主动纠正。这提示当事人:利息起算属于诉讼请求的组成部分,原审裁判超出诉请构成程序瑕疵,即使对方未提出再审请求,再审法院亦可依职权纠正。实务中,当事人应审慎核对判项与诉请的一致性,避免因”小错”导致发回重审或改判。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债权人持借条主张权利时,继承人常以”借条伪造””债务已清偿”抗辩。此类案件的攻防要点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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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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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辽01民再162号 |
| 程序 | 再审(指令再审) |
| 案由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 |
| 终局结论 | 撤销二审判决及一审判决第三项;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利息起算时间;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 标签建议 | 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借条真实性、形成时间鉴定、利息起算、再审审理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