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
×
放弃继承权公证后,继承人能否就遗产增值部分另行主张分割?——阜新中院一起继承纠纷终审判决的启示微信客服放弃继承权公证后,继承人能否就遗产增值部分另行主张分割?——阜新中院一起继承纠纷终审判决的启示

放弃继承权公证后,继承人能否就遗产增值部分另行主张分割?——阜新中院一起继承纠纷终审判决的启示

浏览:7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7-30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9民终1015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李某甲向被上诉人李某乙给付103,593元)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10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李某丙、徐某甲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长女李某乙、次女李某甲、长子李某丁(1998年去世,无子女)。李某丙、徐某甲分别于2002年、1997年去世,遗留位于阜新市细河区四合乡太平沟村农村私有房产一处(建筑面积105平方米,房照编号39号)。

2021年3月,该村启动动迁。李某甲与李某乙协商后,李某乙于2021年3月29日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于3月31日经阜新市公证处公证,声明放弃上述房产继承权。公证过程中,李某甲申报该房产价值为157,500元(按1,500元/平方米计算)。2021年4月3日,李某甲与动迁部门签订《房屋货币安置协议书》,领取各项补偿款合计578,201.33元,其中建筑面积部分费用300,300元,附属物补偿257,901.3元,二次补偿费20,000元。

李某乙后诉至法院,主张李某甲在公证时隐瞒动迁事实及真实补偿标准,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存在重大瑕疵,请求分割动迁补偿款。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甲给付李某乙103,593元。李某甲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其效力范围是否及于遗产的全部增值部分?
  2. 继承人在公证时申报的”遗产价值”具有何种法律意义,能否作为认定放弃继承范围的依据?
  3. 一方继承人隐瞒遗产实际价值诱导他方放弃继承的,该放弃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案涉房屋为被继承人李某丙、徐某甲的共同财产,属遗产范围;
  • 李某乙虽经公证放弃继承,但结合公证时李某甲申报的遗产价值申报单(157,500元),以及《太平沟村搬迁补偿标准须知》(2020年5月已告知全村,主房按2,800元/平方米补偿),认定李某甲在公证时明知案涉房屋实际补偿标准,却未向李某乙及公证处披露真实价值;
  • 李某甲以承诺给付2万元为条件诱导李某乙作出放弃继承声明,该《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虽经公证,但非李某乙真实意思表示且显失公平,不予采信;
  • 案涉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一审判决李某甲给付李某乙103,593元,该数额虽少于李某乙应得法定继承份额,因李某乙未上诉视为认可,二审不予重新划分;
  • 李某甲所得遗产份额已高于其法定继承份额,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四、律师解析

1. 公证放弃继承的”范围”不能脱离意思表示的真实内容

实务中,继承人常以”已经公证放弃,一切权利消灭”作为抗辩。本案裁判明确:公证的效力依附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李某甲主张李某乙放弃的是”房产整体继承权”,故动迁增值部分亦应涵盖在内;但法院审查的是,李某乙在作出放弃表示时,其认知范围内的”遗产”究竟为何。李某甲以明显低于市场补偿标准的金额申报遗产价值,且未告知动迁事实,导致李某乙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作出决定,该”整体放弃”缺乏真实意思基础。

2. “遗产价值申报”在继承公证中的功能边界

本案揭示了一个易被忽视的实务细节:公证处的遗产价值申报,通常服务于公证费计收形式审查,而非对遗产权属或价值的终局确认。李某甲主张该申报价值”仅为交纳公证费而主观大概认为”,试图否定其法律意义;但法院恰恰以该申报价值与真实补偿标准的巨大落差,作为认定其隐瞒行为的证据之一。这提示当事人:即便在公证程序中,对”形式性文件”的签署亦需谨慎,对方利用该文件构建的不当优势,可能成为日后撤销或否定相关行为的依据。

3. 继承纠纷中的”显失公平”与”欺诈”边界

李某乙主张李某甲”欺骗”,李某甲则抗辩”不存在欺诈、胁迫”。法院最终采用的表述是”非真实意思表示且显失公平”,而非径直认定欺诈。这一法律技术处理具有实务参考价值:在继承家事纠纷中,证明”欺诈”的举证标准较高,需证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而”显失公平”结合”非真实意思表示”,更侧重于双方信息地位、交易条件的显著失衡。本案李某甲明知动迁标准却隐瞒,以2万元承诺换取李某乙放弃价值十余万元的继承份额,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法院据此否定公证放弃行为的效力,降低了被隐瞒方的举证难度。

4. 对辽宁地区继承纠纷当事人的特别提示

  • 动迁背景下的继承安排须”动态评估”:农村房产面临动迁时,遗产价值可能在短期内发生剧烈变化,书面协议或公证放弃应明确是否涵盖”替代性补偿利益”(如动迁款、安置房屋);
  • 公证前的信息披露义务:主动了解并如实告知遗产的实际状况,是避免后续纠纷的关键;故意隐瞒可能导致整个处分行为被撤销;
  • “放弃”与”赠与”的区分:本案中李某甲承诺给付2万元,使该安排带有一定对价色彩,但法院未将其认定为赠与合同关系。若当事人意图通过”一方放弃继承、他方给予补偿”的方式分配遗产,建议以书面协议明确性质,避免被认定为单方放弃或显失公平。

五、实务提示

继承家事纠纷往往交织情感因素与财产利益,公证程序的形式完备不能替代实体公平。在辽宁地区,尤其是农村房产动迁、宅基地制度改革背景下,继承人之间的口头协商、单方公证放弃,极易因信息不对称或情势变更引发二次诉讼。建议当事人在面临类似情形时:

  • 动迁信息公示后、签署任何处分文件前,独立核实补偿标准与方案
  • 对遗产范围、价值、未来可能产生的替代利益,作出穷尽式书面列举
  • 涉及补偿或让步的,明确款项性质、支付时间与违约责任
  • 保留协商过程中的书面、录音证据,以备主张撤销或变更时举证。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家事继承、物权动迁及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如您遇到继承权确认、公证效力争议、动迁利益分割等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

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9民终1015号
程序 二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审理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终局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建议 家事继承、公证放弃、遗产增值、显失公平、动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