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311刑初79号 审理法院: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已预缴) 裁判时间:2025年9月 来源:2025年09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公诉机关指控:2015 年至 2019 年间,另案人员依托集团公司及大连多家关联企业搭建虚开平台,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 年,被告人王某甲作为某公司业务员,介绍环嘉系两家资源回收企业向鞍山某受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 12 组,金额约 1175.53 万元,税额约 199.84 万元,价税合计约 1375.38 万元,并形成资金回流;受票方取得发票后认证抵扣。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王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请求采纳量刑建议。
法院认定罪名成立,采纳从宽情节及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甲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在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税务处理决定、资金流向与交易流水、发票及关联生效刑事裁判等表明: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缺乏真实货物交易基础,并存在资金回流,符合虚开特征;被告人介绍行为与虚开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量刑上,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依法从轻、从宽;社区同意监管,结合情节与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本案价值在于提醒:虚开链条里,“只是介绍”“没有自己开公司开票”,并不当然脱出刑责;关键仍是有无真实应税交易、是否帮助抵扣、资金是否回流。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制的是虚开行为类型,介绍他人虚开可被评价为共同犯罪中的行为分担。业务员角色、是否直接操控开票系统,不是出罪标签。
无真实交易却形成付款再回流,往往用于证明开票与受票安排服务于抵扣,而非正常购销。企业内控应重点盯资金闭环异常。
从犯、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社区监管条件,主要作用于能否适用缓刑及罚金幅度;不能把“我只是中间人”误解为不构成犯罪。
散户回收、进项不足时,“找票”“过桥开票”风险极高。真实采购应通过合法扣税凭证路径解决;介绍开票方给下游,可能把个人拖进专案链条。
涉票案件往往先由税务稽查移送。企业与业务人员应保留真实合同、物流、仓储、资金与发票匹配证据;一旦出现大额回流、无货开票、跨区域“过桥”开票,应尽早评估刑事风险,而不是仅按税务补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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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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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311刑初79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 主要规范 |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
| 终局结论 |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
| 标签建议 | 刑事案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介绍虚开、从犯、认罪认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