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181刑初301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案由:故意伤害罪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裁判时间:2025年9月 来源:2025年09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因土地垄界争议,孙某与他人在村内发生争执。高某持农用工具出门,对孙某头面部击打,致孙某多处轻伤(含轻伤一级、轻伤二级不等)。现场人员制止后,相关人员报警,高某在现场等候并配合传唤到案。
鉴定意见确认损伤程度。案发后,高某一方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并取得谅解。高某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认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多处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持械作案应予从重评价;同时,其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被传唤时无拒捕,到案后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从轻;案件因民间矛盾引发,且已赔偿谅解并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结合社区矫正评估,可适用缓刑。
故意伤害类案件咨询中,当事人最关心两件事:会不会判实刑,以及 赔偿了能否“私了撤案”。本案说明:轻伤结果一旦经鉴定固定,通常已具备刑事追诉基础;赔偿谅解主要影响量刑,不当然消灭刑事责任。
伤情鉴定是故意伤害罪的核心证据。多处轻伤、头面部损伤、持械等,都会推高社会危害性评价,即便最终适用缓刑,也不等于“情节显著轻微”。
不一定非要主动去公安机关登记。明知报案而留在现场、配合传唤并如实供述,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反之,逃匿、串供、否认关键击打动作,会迅速失去从宽基础。
已满七十五周岁故意犯罪的,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司法实践会把它与自首、赔偿、矛盾性质一并考虑,从而更多出现缓刑结果;但若后果更重或态度恶劣,仍可能实刑。
垄界、排水、通行等争议应优先通过村委会协调、自然资源与林业草原部门确权或民事诉讼解决。冲突升级为肢体对抗后,刑事程序会覆盖民事诉求,处理成本显著上升。
赔偿协议、谅解书应写清赔偿金额、履行方式与是否谅解刑事责任;含糊表述可能影响检察院量刑建议与法院缓刑判断。被告方家属参与赔偿时,也要注意款项来源与交付凭证完整,避免后续就“是否已赔到位”再起争议。
发生争执时务必远离器械、避免头部等要害部位接触。一旦出现损伤,应立即报警送医并配合鉴定。被告方应尽早评估伤情档次、自首空间与赔偿方案;被害方则应注意在谅解书中依法保留民事权利边界,避免表述不清引发后续争议。
农村宅基地、承包地边界争议建议尽早通过确权登记与调解固定证据,避免情绪化对峙。一旦出现器械与头面部击打,案件性质会迅速从民事纠纷转为刑事追诉,调解空间虽在,但程序成本显著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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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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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81刑初301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故意伤害罪 |
| 主要规范 |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
| 终局结论 | 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 标签建议 | 刑事案件、故意伤害、自首、老年人犯罪、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