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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销售假药即使金额不大,为何仍可能构成销售假药罪?——新民法院一起药品案例微信客服药店销售假药即使金额不大,为何仍可能构成销售假药罪?——新民法院一起药品案例

药店销售假药即使金额不大,为何仍可能构成销售假药罪?——新民法院一起药品案例

浏览:2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7-16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181刑初299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案由:销售假药罪 裁判结果: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 裁判时间:2025年9月 来源:2025年09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丁某与关某共同经营药店。二人通过电商渠道低价购入某品牌药品,并删除进货记录后,在店内加价向顾客销售多盒。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所售药品为假药。涉案销售金额与违法所得数额不高,剩余药品被扣押。

公诉机关以销售假药罪起诉。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

法院认定销售假药罪成立,分别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二、争议焦点

  1. 销售金额较小、尚未发现具体伤害结果,是否仍构成销售假药罪?
  2. 删除进货记录等行为,对主观明知认定有何意义?
  3. 共同经营药店的夫妻或合伙人,如何划分刑事责任?
  4. 认罪认罚与退缴后,缓刑适用条件如何把握?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销售假药,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假药刑事规制不以“必须造成伤残死亡”为入罪前提;只要销售的是依法应认定为假药的药品,即可进入刑事评价。

在案药品认定意见、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及供述等足以证明购进、销售与明知。二人庭审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并缴纳罚金,结合社区矫正评估,可依法适用缓刑。


四、律师解析

药品领域的刑事风险常被低估:“就卖了几盒”“顾客没投诉” 并不是出罪理由。立法与司法对假药采取从严立场,原因在于药品直接关系公众健康,预防性保护优先于事后损害统计。

1. 假药罪的评价重点是“药假”,不是“赚多少”

销售假药罪在构成上强调明知是假药而销售。金额影响量刑档次与罚金,但小额销售同样可能定罪。监管部门出具的假药认定意见,往往是关键证据。

2. 删除进货记录是典型的主观不利证据

为规避溯源而删除进货信息、混放货源、不入账,极易被推定为明知来源不正。药店合规应做到票、账、货、码一致,而不是“出事后再说”。

3. 共同经营者可能一并入罪

共同经营、共同销售的,即使分工不同(一人主售、一人收款),也可能共同担责。内部“我不管进货”的口头约定,难以对抗对外经营外观与资金收益事实。

4. 执业许可不是“免死金牌”

持有药品经营许可,反而意味着更高注意义务。许可资质下销售假药,既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也可能触发吊销许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行政后果。

5. 进货渠道与平台低价货的交叉风险

从电商平台以明显低于正常批发价购入药品再进入实体药店销售,本身就应触发进货审核红线。即便平台店铺看起来“正规”,也不能替代对供货方资质、批件与追溯码的核验。刑事风险往往在“图便宜 + 删记录”的组合中被坐实。


五、实务提示

药店、诊所与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建立供货方资质审核、验收记录与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拒绝来源不明的低价药。接到监管或公安调查时,不要隐匿库存或临时删改系统记录。消费者若怀疑购得假药,应保留包装与票据并向监管部门举报。

对于连锁或加盟药店,总部抽检与门店自查应形成闭环;发现来源可疑药品应立即下架封存并报告,而不是自行消化库存。刑事风险一旦触发,门店负责人与实际经营者都可能被追诉。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辩护、药店合规及行政执法衔接相关业务。若您正面临销售假药调查或药店刑事风险,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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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181刑初299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销售假药罪
主要规范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终局结论 拘役并缓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标签建议 刑事案件、销售假药、药品安全、药店合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