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181刑初290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裁判结果: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三千五百元 裁判时间:2025年9月 来源:2025年09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白某曾因非法出借手机卡被行政处罚。其后,其与他人共谋获取他人手机卡,供上线用于拨打诈骗电话牟利。二人在不同地点获取多张手机卡后,相关号码被用于诈骗拨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白某从中获利。此外,白某还对同伙盗窃所得手机予以保管、转移,意图处置。
公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并起诉。白某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辩护人另行主张此前行政拘留应折抵刑期,未被采纳。
法院两罪均成立,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白某在因相关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节严重,构成帮信罪;其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数罪并罚。
对行政拘留折抵刑期的意见,法院指出:该行政拘留针对的是与本案指控罪名无直接折抵关系的治安违法行为,不能折抵本案刑期。白某自愿认罪认罚、退赃并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
本案把两类高发行为串在同一判决里:为诈骗链路提供通讯工具(帮信),以及 对盗窃所得手机进行保管转移(掩隐)。短名单常概括为“帮信与窝藏”,实务定性仍以判决主文为准。
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对“多次”“受过处罚再犯”等情形高度敏感。出借、出租、出售电话卡或账号被罚后仍继续为上游提供通讯支持,刑事风险显著上升。
若仅概括知道用于违法通讯、按次收费,常见路径是帮信;若与诈骗团伙就具体诈骗内容、分工分赃形成紧密通谋,则可能被评价为诈骗共犯,刑罚更重。
提供手机卡帮助网络犯罪,与另行保管盗窃所得手机,属于不同法益与不同行为,法院可分别评价。当事人以为“都是一伙事,顶多一个罪”,容易误判刑期。
行政拘留能否折抵,取决于是否属于本案先行羁押或依法应予折抵的情形。把无关治安处罚“塞进”刑事折抵,通常不能成立。
为诈骗链路提供通讯支持,单次获利可能只有数百上千元,但刑事评价看的是帮助行为对网络犯罪的支撑作用与情节是否严重。受过行政处罚后再犯,几乎等于主动抬高了入罪与量刑风险,务必彻底切断相关“生意”。
电话卡、收款码、社交账号不是可随意出租的“生财工具”。一旦发现自己名下号码被用于诈骗拨号,应立即向公安机关说明并配合止损。已因出借卡号受罚的人员,更应远离任何“帮忙接码、搞卡、养号”的邀约。
家属若发现亲友突然经手大量电话卡、陌生手机或异常转账,应劝导其立即停止并主动说明来源,避免从行政违法滑向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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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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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81刑初290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 主要规范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
| 终局结论 | 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
| 标签建议 | 刑事案件、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电话卡、数罪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