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案中“工具人”的定性,通常要看主观明知程度、参与环节和获利方式。如果确实不明知上游是诈骗,仅提供银行卡、电话卡或技术维护,一般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若明知是诈骗团伙仍提供支付结算、引流推广等帮助,则通常按诈骗罪共犯处理。能否争取从犯,关键在两点:一是主观故意形成的时间和深度,二是行为对诈骗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如果介入时间晚、获利固定且低、未参与分赃、未直接实施欺骗行为,通常可以主张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实务中,尽早固定聊天记录、转账备注、上级指令等证据,对证明“工具人”地位非常重要。建议家属在侦查阶段就委托律师介入,通过会见了解细节,在批捕和审查起诉环节提出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分析,可致电19802422672或微信客服预约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