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能成立。对赌协议中的回购条款是投资人与创始人之间的独立合同义务,通常不以公司实际盈利为回购前提,除非协议明确将“公司盈利”设为回购条件。创始人以公司未盈利为由拒绝,法院通常审查的是:协议效力、业绩目标是否触发、回购条件是否成就、以及创始人是否享有法定或约定的抗辩事由。实务中,创始人常见的有效抗辩包括:业绩计算口径争议、投资人原因导致目标无法实现、或者回购价格显失公平等,但“公司未盈利”本身一般不构成合法抗辩。建议您先整理投资协议、补充协议、业绩确认函、沟通记录等材料,明确回购条件、通知期限和计算方式,再决定是否发函催告或起诉。如需评估协议条款效力和诉讼风险,可致电19802422672或微信客服预约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