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4)辽0104民初23512号 审理法院: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案由:抚养费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给付2021年至2025年3月期间拖欠抚养费131200元;自2025年4月起每月给付3500元至原告十八周岁时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5月 来源:2025年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李某1(2013年出生)系孔某与李某2婚生子。2016年5月,孔某与李某2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李某1由孔某直接抚养,李某2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离婚后,李某2陆续支付部分款项,但自2023年起未再支付。李某1遂起诉,请求判令李某2支付2021年至2025年3月期间拖欠的抚养费,并自2025年4月起继续按每月3500元标准支付至其十八周岁。
诉讼中,李某2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法院查明:2021年李某2向孔某转账共计42301元,李某1主张其中11300元系补课费用;2022年转账共计16932元,李某1主张其中11632元系李某2返还孔某先前垫付的迁坟、红白事等费用。法院对双方款项性质予以甄别后,作出判决。
法院认定,孔某与李某2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关于每月3500元抚养费的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具体认定如下:
实务中,一方因收入下降、再婚再育等原因自行停付或降低抚养费的情况较为常见。但离婚协议经民政部门备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出现法定情势变更、子女实际需求重大变化等情形,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拒绝履行。本案中李某2自2023年起停付,法院仍严格按协议标准判令补足,体现了对协议稳定性和子女权益的优先保护。
支付方常主张“我已承担了学费、补课费,应抵作抚养费”。但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实务观点,抚养费本身即为涵盖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概括性费用。除非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定额抚养费之外另行分担大额教育支出”,否则一般性的补课、培训支出应视为抚养费的内含项目,不得另行抵扣。定性错误,可能导致已付款项无法获得 credit。
父母之间因迁坟、红白事、借款等形成的垫付款、往来款,与子女抚养费在法律性质、权利主体上均不相同。若主张抵扣,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款项性质及双方合意。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认定11632元系返还款而非抚养费的关键证据。提示当事人:资金往来应备注用途,混同支付极易在诉讼中引发争议。
李某2经公告送达后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据原告举证作出认定。被告因此丧失了就已付款项性质、抚养费调减事由等进行抗辩的机会。对于抚养费支付方而言,消极逃避不仅不能免除义务,反而可能导致不利事实被直接确认,并额外承担公告费、诉讼费等成本。
抚养费纠纷看似事实简单,实则涉及协议效力、款项性质甄别、证据固定与程序应对等多重规则。事前防控比事后追讨更为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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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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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辽0104民初23512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
| 终局结论 | 被告给付拖欠抚养费131200元;自2025年4月起每月给付3500元至原告十八周岁时止 |
| 标签建议 | 家事纠纷、抚养费、离婚协议、教育费、缺席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