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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自认附房权属后能否再行主张继承?——大连金州法院(2025)辽0213民初1727号案

浏览: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31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213民初1727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关于院内附房补偿款的诉讼请求;34棵树款22773元由五位继承人各继承4554.6元 裁判时间:2025年6月 来源:2025年06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张某(2018年死亡)与配偶牟某庚(1990年死亡)育有四子一女。原告牟某甲与被告牟某乙、牟某丙、牟某戊及牟某己(2015年死亡)均为子女,被告牟某丁系牟某己之女。此前,各方就房屋继承已有生效判决确认份额。

本案因动迁补偿款引发争议。牟某甲主张:院内附房补偿款128384元应按继承份额分配;涉农地上34棵树补偿款22773元归其个人所有,理由为树木由其独自栽种养护,且其他子女曾签署分家赡养协议放弃继承。牟某丁则抗辩,院内附房由其投资兴建,有牟某甲2013年出具的证明收据为证,动迁款已发放至其名下;树款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院查明,2013年4月16日,牟某甲出具书面证明收据,确认“院中小房属于牟某丁投资兴建,如有补偿属于牟某丁所有”;该附房补偿款已由动迁部门向牟某丁发放。34棵树款22773元现由当地村委会保管,各方对栽种、养护事实陈述不一,均未能充分举证。


二、争议焦点

  1. 继承人于被继承人生前出具书面文件确认附房归其他家庭成员所有,该附房动迁补偿款是否属于被继承人遗产?
  2. 涉农地上物补偿款在各方对栽种、养护事实举证均不充分时,应如何认定遗产属性及继承份额?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关于院内附房补偿款: 牟某甲于2013年已书面确认该附房由牟某丁投资兴建、补偿归牟某丁所有,其余被告亦均同意该款归牟某丁;动迁部门已将补偿款发放给牟某丁。该附房并非被继承人张某遗留的财产,相应补偿款不属于遗产范围,故驳回牟某甲的继承请求。
  • 关于34棵树补偿款: 牟某甲、牟某戊、牟某丁对树木栽种及养护事实陈述相互矛盾,各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支持其各自主张,法院均不予采信。该笔22773元补偿款认定为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考虑到款项数额不大,且在此前双方房屋继承纠纷中,法院已对所尽赡养义务及生活困难的继承人予以多分,本案中不再重复考量前述因素,由五位继承人平均分配,各得4554.6元。

四、律师解析

1. 遗产范围以“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为刚性边界

动迁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继承,首先取决于被补偿财产的权属归属。若附房已通过家庭成员间的出资、书面确认等方式完成权属安排,则不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相应补偿款亦排除在遗产之外。继承人单方事后否认多年以前的自证书据,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2. 家庭内部书面自认具有权属处分效力

本案中,牟某甲2013年向牟某丁出具的“证明收据”被法院作为关键定案依据。此类家庭成员之间的书面确认,在继承纠纷中一般被视为对财产权属的有效处分或自认。一旦动迁部门据此完成发放,其他继承人再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提示家庭成员:对房产、附房、地上物权属的内部约定,宜及早以书面形式固定并保留原始出资凭证,避免动迁时因权属不清引发连环诉讼。

3. 举证不能时,地上物通常推定为被继承人遗产

对于树木等地上物,各方主张不一且均无法充分举证时,法院倾向于将其纳入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并按法定继承处理。当事人若主张“独自栽种、个人财产”,须提供购买树苗、长期养护、占有使用等连贯证据;仅凭单方陈述,难以对抗法定继承的推定。

4. 赡养因素在多次遗产分配中的适用限度

法院在树款分配中明确指出,因此前房屋继承诉讼中已对尽赡养义务及生活困难的继承人予以多分,本案小额树款不再重复倾斜。实务中,同一被继承人的多项遗产若分多次处理,法院会注重总体分配的均衡性,避免同一赡养事实被重复用作多分依据。


五、实务提示

动迁背景下的继承纠纷,往往卡在“权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完整”两个环节。事前将附房建造出资、家庭内部权属安排以书面协议固定,并保留树苗采购、养护支出等凭证,远比事后以“赡养贡献”“家庭协议”主张独占遗产更可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放弃赡养”换取“放弃继承”的家庭内部约定,通常难以产生排除法定继承权的效力;继承权的放弃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明确形式。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家事继承与物权权属争议领域。如您面临动迁遗产分割、继承份额确认、家庭协议效力等纠纷,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更多公开案例解读,请访问 https://liaoningquanbing.cn。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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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213民初1727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终局结论 驳回原告关于院内附房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树款22773元由五位继承人各继承4554.6元
标签建议 家事继承、法定继承、遗产范围、动迁补偿、代位继承、自证书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