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
×
EPC总承包合同利息起算点与赶工措施费认定规则——阜新中院2025辽09民终938号案微信客服EPC总承包合同利息起算点与赶工措施费认定规则——阜新中院2025辽09民终938号案

EPC总承包合同利息起算点与赶工措施费认定规则——阜新中院2025辽09民终938号案

浏览:5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17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9民终938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部分改判(利息起算点由2022年12月29日变更为2023年8月3日;赶工措施费1,806,640.42元维持支持) 裁判时间:2025年12月2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某牧业(阜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河北某公司、某甲有限公司(联合体,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包干,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3月20日,竣工日期2022年7月30日。合同履行中,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承包人诉请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并主张赶工措施费。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于2022年12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工程造价经鉴定为44,713,212.72元(含争议赶工措施费1,806,640.42元),判令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10,190,721.58元及利息(自2022年12月29日起算),并确认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上诉,核心诉求两项:一、改判利息起算点为2023年8月3日(主张按合同结算条款,以提交结算报告后第14个工作日届满再加30日付款期计算);二、改判驳回赶工措施费请求(主张未依约经发包人书面签证确认,且实际未达赶工目的)。

二审改判利息起算点为2023年8月3日,维持赶工措施费认定。


二、争议焦点

  1. 合同明确约定结算付款流程时,工程款利息起算点应依约认定还是适用”交付之日”法定规则?
  2. 关联公司OA审批能否替代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书面签证程序,作为赶工措施费的确认依据?
  3. 赶工措施费的支付是否以”提前完工”为绝对前提,抑或需综合考量发包人配合义务、工程变更等履约实况?

三、裁判要旨

(一)利息起算点:合同约定优先于法定推定

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第五条第(三)(四)款对结算及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发包人14个工作日内答复或异议→逾期视为认可→结算完成后30日内支付至97%。承包人于2023年6月12日提交结算报告,发包人未在14个工作日内答复或异议,故付款义务最后履行期限为第14个工作日届满后第30日,即2023年8月3日。一审适用《建工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交付之日”规则有误,应予纠正。

(二)赶工措施费:关联公司审批行为可归属于发包人

二审法院认定:

  • 越秀某公司虽非合同签约主体,但系发包人关联公司,实际参与项目管理,其OA审批流程可视为代发包人履行管理职责,法律后果由发包人承担;
  • 赶工效果不能仅以竣工验收日期判断,需综合考量:发包人未按”全倒牛”方案配合施工、存在多项新增立项工程、承包人实际于2022年7月中下旬提前交付主要牛舍等事实;
  • 发包人实际获得工期利益,承包人确已实施赶工措施,支持赶工措施费并无不当

四、律师解析

1. 利息起算:合同约定与法定推定的适用边界

《建工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诉之日”三项推定,仅在”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适用。本案合同对结算流程、异议期、付款期有完整约定,且双方争议在于结算金额而非付款时间条款效力,故应严格依约计算。实务中,承包人常主张”送审价即结算价”以加速资金回笼,但若发包人及时提出异议或启动鉴定,合同约定的结算流程仍具约束力。定性为”约定不明”还是”履行争议”,直接决定利息起算点的数月乃至数年差距。

2. 赶工签证:合同相对性与关联公司表见代理的张力

发包人抗辩赶工措施未经其书面签证,不符合合同第六条第(三)款”增加工程需经甲方书面确认签证”之约定。二审未采纳该抗辩,关键在关联公司参与项目管理的客观事实——越秀某公司不仅审批赶工方案,还签收结算材料、调配资金,构成对发包人的职务代理或表见代理。提示发包人:若欲严格限定签证主体,应在合同中明确”关联公司审批不构成对发包人的约束”,并在履约中保持管理行为的独立性;否则,内部管理流程易被认定为外部意思表示。

3. 赶工效果:结果导向与过程因素的司法衡平

发包人主张”实际竣工日期远超赶工计划,未达赶工目的”。二审法院未采纳该单一标准,而是引入多因一果分析:开工令延迟、极端天气、新增立项、发包人未配合”全倒牛”等均影响工期。此裁判思路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赶工费需以提前完工为前提”的文义存在张力,但符合公平原则——赶工措施费的支付基础是”措施实施+利益获取”,而非”绝对提前完工”。承包人在此处的胜诉,得益于其对施工日志、会议纪要、交付记录等过程证据的完整保存。


五、实务提示

  1. 合同条款设计:EPC总承包合同中,结算与付款流程条款应明确”提交结算报告””异议期””付款期”的具体起算方式,避免”结算完成后”等模糊表述;同时约定”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需确保送达方式可留痕。
  1. 签证管理:发包人应建立”谁签约、谁签证”的授权公示机制,关联公司参与项目管理的,需在合同中界定权限边界;承包人则应取得书面授权文件,避免以内部OA流程替代外部签证。
  1. 赶工证据固定:赶工措施费主张需同步保存赶工方案审批、措施实施记录、工期影响因素(甲方变更、天气、配合义务等)、阶段性交付验收等证据,形成”措施—障碍—结果—利益”的完整证据链。
  1. 利息主张策略:起诉前需审查合同付款条款与法定推定的适用关系,避免简单以”交付之日”或”竣工验收之日”主张,导致诉讼请求被部分驳回。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建设工程、商事合同及争议解决业务。若您面临工程款结算、赶工索赔、合同效力等法律问题,欢迎致电 19802422672,或点击微信客服咨询,亦可访问本所网站 https://liaoningquanbing.cn 了解更多公开案例解读。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

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9民终938号
审理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主要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核心争议 工程款利息起算点;赶工措施费认定
终局结论 改判利息起算点为2023年8月3日;维持赶工措施费1,806,640.42元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建设工程、EPC总承包、利息起算、赶工措施费、合同相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