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502民初337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确认打印遗嘱有效,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遗产98273.38元 裁判时间:2025年6月 来源:2025年06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被继承人刘某丙生前未婚、无子女,2024年9月15日因病去世。其姐刘某乙于2024年8月19日代售其房屋,售房款6.5万元,扣除中介费及房屋维修费、卫生费、救护车转运费后,余款4.5万元由刘某乙保管。刘某丙去世时,社会保险机构返还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54110.18元,亦由刘某乙取出。
刘某丙生前立有打印遗嘱一份,载明将售房款及”丧葬费、抚恤金等所有存款”留给侄子刘某甲,身后事由刘某甲操持。刘某甲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有效并继承上述款项。
刘某乙抗辩称刘某丙立遗嘱时意识不清、遗嘱无效,且主张扣除其为刘某丙支出的医药费、换药车费、陪护费、养老院费用、医用护理床价款及房屋取暖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定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售房款扣除必要费用后由刘某甲继承,养老保险返还款亦按遗嘱由刘某甲继承;刘某乙主张扣除的其他费用因证据不足或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对打印遗嘱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因满足”全文仅一页”的客观条件,使得”每一页签名”的要求易于落实;若遗嘱页数较多,任何一页的签名缺失都可能导致遗嘱整体无效。此外,法院特别提及”有录像予以佐证”,虽非法定要件,但在见证人资格、签名真实性存疑时,同步录像可显著增强证据效力。对于行动不便、意识状态可能受质疑的立遗嘱人,建议同时保留医学评估意见与录像资料,以应对可能的效力挑战。
本案遗嘱载明”包括丧葬费、抚恤金等所有存款都由我侄子刘某甲所有”,但法院最终仅就售房款及养老保险返还款作出裁判,未对丧葬费、抚恤金的归属进行认定。这一处理具有实务参考价值:丧葬费、抚恤金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遗产,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与补助,原则上不能通过遗嘱处分。遗嘱人对该类款项的”指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无效或需另行依法分配。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亦未包含丧葬费、抚恤金的具体金额,法院未予处理,体现了”不告不理”与”性质区分”的双重裁判逻辑。
被告刘某乙作为被继承人的姐姐,代管售房款、取出养老保险返还款,在诉讼中处于”占有遗产的被告”地位。其主张扣除的多项费用,因证据不足均未获支持,暴露出家事代理中常见的财务混同问题:亲属间垫资往往缺乏书面凭证、转账记录,现金支付、口头约定在诉讼中难以举证。对于长期照顾患病亲属的当事人而言,建议建立独立的费用台账,保留支付凭证,必要时以书面协议明确垫资性质与偿还安排,避免”出力不讨好”的纠纷结局。
打印遗嘱作为《民法典》新增遗嘱形式,便利了立遗嘱人,但也对形式合规提出更高要求。建议注意以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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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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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502民初337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遗嘱继承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
| 终局结论 | 被告向原告返还遗产98273.38元 |
| 标签建议 | 家事继承、打印遗嘱、遗嘱效力、遗产范围、代持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