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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的效力边界:代持财产与丧葬费、抚恤金能否一并处分?——本溪平山法院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

浏览: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14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502民初337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确认打印遗嘱有效,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遗产98273.38元 裁判时间:2025年6月 来源:2025年06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刘某丙生前未婚、无子女,2024年9月15日因病去世。其姐刘某乙于2024年8月19日代售其房屋,售房款6.5万元,扣除中介费及房屋维修费、卫生费、救护车转运费后,余款4.5万元由刘某乙保管。刘某丙去世时,社会保险机构返还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54110.18元,亦由刘某乙取出。

刘某丙生前立有打印遗嘱一份,载明将售房款及”丧葬费、抚恤金等所有存款”留给侄子刘某甲,身后事由刘某甲操持。刘某甲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有效并继承上述款项。

刘某乙抗辩称刘某丙立遗嘱时意识不清、遗嘱无效,且主张扣除其为刘某丙支出的医药费、换药车费、陪护费、养老院费用、医用护理床价款及房屋取暖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定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售房款扣除必要费用后由刘某甲继承,养老保险返还款亦按遗嘱由刘某甲继承;刘某乙主张扣除的其他费用因证据不足或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争议焦点

  1. 案涉打印遗嘱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形式要件,是否合法有效?
  2. 遗嘱中处分的”丧葬费、抚恤金”性质如何认定,能否通过遗嘱继承?
  3. 被告主张从遗产中扣除的各项费用,哪些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遗嘱效力:案涉遗嘱系根据被继承人要求打印而成,签订时有三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全文仅一页,被继承人及三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注明日期,并有录像佐证,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合法有效。
  • 遗产范围:售房款扣除中介费、维修费、卫生费、救护车转运费后,余款44163.2元属于遗产;社会保险机构返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54110.18元属于遗产,均应按遗嘱由刘某甲继承。
  • 不予扣除项目:房屋取暖费交纳时间距售房时间较长,非因出售房屋产生,且被告未能证明其为交款人;医药费、换药车费、陪护费、养老院费用,被告未能证明系其实际支出;医用护理床系被告家中多年前使用,后交由被继承人使用,被告未能证明实际价值。
  • 执行方式:上述款项均已由被告取出,被告应向原告返还遗产98273.38元。

四、律师解析

1. 打印遗嘱的”形式刚性”不可轻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对打印遗嘱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因满足”全文仅一页”的客观条件,使得”每一页签名”的要求易于落实;若遗嘱页数较多,任何一页的签名缺失都可能导致遗嘱整体无效。此外,法院特别提及”有录像予以佐证”,虽非法定要件,但在见证人资格、签名真实性存疑时,同步录像可显著增强证据效力。对于行动不便、意识状态可能受质疑的立遗嘱人,建议同时保留医学评估意见与录像资料,以应对可能的效力挑战。

2. “丧葬费、抚恤金”的处分边界

本案遗嘱载明”包括丧葬费、抚恤金等所有存款都由我侄子刘某甲所有”,但法院最终仅就售房款及养老保险返还款作出裁判,未对丧葬费、抚恤金的归属进行认定。这一处理具有实务参考价值:丧葬费、抚恤金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遗产,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与补助,原则上不能通过遗嘱处分。遗嘱人对该类款项的”指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无效或需另行依法分配。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亦未包含丧葬费、抚恤金的具体金额,法院未予处理,体现了”不告不理”与”性质区分”的双重裁判逻辑。

3. 代持关系中的举证责任与费用抵扣

被告刘某乙作为被继承人的姐姐,代管售房款、取出养老保险返还款,在诉讼中处于”占有遗产的被告”地位。其主张扣除的多项费用,因证据不足均未获支持,暴露出家事代理中常见的财务混同问题:亲属间垫资往往缺乏书面凭证、转账记录,现金支付、口头约定在诉讼中难以举证。对于长期照顾患病亲属的当事人而言,建议建立独立的费用台账,保留支付凭证,必要时以书面协议明确垫资性质与偿还安排,避免”出力不讨好”的纠纷结局。


五、实务提示

打印遗嘱作为《民法典》新增遗嘱形式,便利了立遗嘱人,但也对形式合规提出更高要求。建议注意以下要点:

  • 见证人选择:确保两名以上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全程在场,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 技术留痕:同步录像并非必需,但可有效防范”意识不清””受胁迫”等效力抗辩,录像应清晰记录立遗嘱人表达意愿、见证人见证签名的完整过程;
  • 财产清单:遗嘱所涉财产应明确、具体,避免”所有存款”等概括表述引发争议;对于丧葬费、抚恤金等非法定遗产,不宜在遗嘱中处分;
  • 代管财产切割:亲属间代管财产、垫资支出应区分清楚,保留书面协议与支付凭证,避免继承纠纷中与遗产范围混淆。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家事继承、财富传承及民事争议解决相关业务。若您正面临遗嘱效力、继承份额、代持财产返还等法律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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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502民初337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终局结论 被告向原告返还遗产98273.38元
标签建议 家事继承、打印遗嘱、遗嘱效力、遗产范围、代持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