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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暂定总价、增项签证与隐蔽工程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沈阳中院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案微信客服装修合同暂定总价、增项签证与隐蔽工程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沈阳中院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案

装修合同暂定总价、增项签证与隐蔽工程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沈阳中院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案

浏览: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13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1民终8177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承包人获付剩余工程款约85.5万元及利息) 裁判时间:2025年7月30日 来源:2025年07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某公司与申某签订《装饰装修框架协议》,承包某食堂装饰装修工程,约定暂定总价417万元,工期31天。申某、庄某、李某乙自认系合伙经营该食堂,申某负责合同签订及装修事宜。工程于2023年9月交付使用。

后因结算产生争议,某公司起诉要求申某、庄某、李某乙及关联公司深某、北某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一审中,申某申请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无争议部分造价约380.8万元,合同内及合同外多项内容列为争议项。一审法院对争议项逐项认定后,确认工程总造价约427.6万元,扣除已付款341万元,判令申某、庄某、李某乙向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约85.5万元及逾期利息。二审中,各方就承包人主体资格、造价认定、签证效力等继续争议,沈阳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承包人某公司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申某等主张的“借用资质/挂靠”能否否定合同相对性?
  2. 暂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合同内隐蔽工程、利旧项目及合同外增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与认定?
  3. 合伙人之一退伙后补签的结算单,以及微信群内发送签证单后对方未回复,效力边界如何把握?
  4. 双方就工程量均无法充分举证时,法院能否酌定按一定比例计入工程造价?

三、裁判要旨

法院围绕鉴定意见及在案证据,对争议项逐项审理后认定:

  • 合同相对性应予尊重。《装饰装修框架协议》由某公司与申某签订,某公司作为合同相对人有权主张工程款。申某等主张案外人赵某借用资质、合同无效,但未能据此否定某公司的原告主体资格。
  • 退伙后补签的结算单不予采信。李某乙在退出合伙后、某公司起诉后补签结算单,且与某公司现场负责人存在亲属关系,该结算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工程造价应以鉴定意见为基础,结合证据规则逐项认定。
  • 暂定总价不等于据实结算的豁免。合同约定为暂定总价,某公司主张部分争议项按合同清单价格全额计取,法院认为应据实结算;增项须证明实际发生且不属于合同及图纸范围内,否则存在重复计算风险。
  • 隐蔽工程与利旧项目的举证责任。隐蔽工程由承包人承担实际施工量的举证责任,未能提交施工记录、图纸等导致无法核算的,承担不利后果;利旧项目由发包人/合伙人证明利旧比例及价值,无法证明的亦承担不利后果;双方均无法充分举证时,法院可酌定按50%比例计入造价。
  • 微信群“未异议”可构成默示确认,但须排除合同内重复。某公司将部分签证单发送至微信群,申某等未提出异议,法院据此认定视为确认并计入造价;但弱电网通、排烟窗户、电缆等项目,因鉴定机构已按图纸计入无争议造价,且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图纸外增项,故不予重复计取。
  • 合伙债务共同承担。申某、庄某、李某乙系合伙关系,应共同承担给付义务;深某、北某未与某公司建立合同关系,不承担本案合同责任。

四、律师解析

1. 挂靠抗辩不能轻易突破合同相对性,签约主体应全程留痕

实务中,发包人常以“借用资质”“实际施工人是案外人”为由抗辩,试图否定承包人的合同主体地位。本案二审明确:合同由某公司与申某签订,即便存在现场管理人员与承包人内部关系密切,也不当然构成挂靠并否定合同相对性。对承包人而言,保留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内部管理文件等,是应对主体资格质疑的基础;对发包人而言,若确需与“实际操盘人”交易,应通过书面协议、授权文件把主体关系固定,否则诉讼中难以推翻合同表面效力。

2. 暂定总价合同不等于“包死价”,增项与隐蔽工程须同步固化证据

本案合同写明“暂定总价”,但履行中因设计调整、现场变化产生大量增项与隐蔽工程。法院最终未按某公司主张的结算单或合同清单价全额支持,而是依据鉴定逐项核减。这提示施工方:暂定总价合同下,每一次设计变更、隐蔽工程覆盖前,均应形成书面签证、影像记录、监理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仅凭事后照片、微信群聊或单方转账记录,极易在鉴定中因“无法核算工程量”而被酌减甚至剔除。

3. 微信群“未异议”可构成默示确认,但签证单仍需排除合同内重复

本案中,某公司将部分签证单发送至合伙人群聊,对方未回复异议,法院据此认定构成确认。这体现了电子证据在商事交易中的效力。但须注意:法院同时认定,弱电网通、排烟窗、电缆等项目因已包含在图纸及无争议造价中,且签证单未明确是否属于图纸外增项,故不予重复计取。可见,微信群“沉默”并非万能,签证单必须明确记载“合同外增项”“新增工程量”“与原图纸差异”等核心要素,否则仍可能被认定为重复主张。

4. 利旧与隐蔽工程举证不能时,法院可能“各打五十大板”

对于消防拆除利旧、监控桥架、配电箱、排水沟等争议,双方均无法充分举证,法院最终采取50%比例酌定。这种处理方式在装饰装修纠纷中较为常见,但结果对双方均非最优。发包人若主张“大量利旧”,应在拆除前固定旧物现状、数量、价值;承包人若主张“全部新做”,应在隐蔽前留存影像、材料采购凭证、施工日志。任何一方的举证缺口,都可能转化为造价折半的实务风险。


五、实务提示

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争议,往往不是因为“有没有干活”,而是因为“干了多少、怎么干的、是否属于合同外”无法证明。事前防控比事后诉讼更可控:

  • 合同性质须明确。 固定总价、暂定总价还是可调价格,应在合同中清晰约定,并配套增项签证流程、时限及确认方式。
  • 隐蔽工程分阶段固化证据。 覆盖前拍照、录像,形成书面验收记录,由发包人或监理签字确认;材料进场、拆除旧物前后均应留痕。
  • 利旧项目提前确认清单。 对原有设施是否利用、利用比例、折抵价值,双方应签署书面确认文件,避免事后各执一词。
  • 合伙人授权与结算权限须清晰。 合伙项目中,应明确结算签字人及授权范围,防止部分合伙人退伙后补签文件被否定效力。
  • 微信群聊仅作辅助,重大变更仍以书面签证为准。 电子证据可作为佐证,但签证单应明确“增项”“合同外”“工程量”等关键信息,避免被认定为合同内重复或无法核算。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合同争议、建设工程及商事纠纷解决业务。若您正面临装修合同结算、增项签证、隐蔽工程举证或合伙项目责任划分等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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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1民终8177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 2025年7月30日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等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装饰装修、暂定总价、隐蔽工程、签证效力、合伙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