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1民终8177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承包人获付剩余工程款约85.5万元及利息) 裁判时间:2025年7月30日 来源:2025年07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某公司与申某签订《装饰装修框架协议》,承包某食堂装饰装修工程,约定暂定总价417万元,工期31天。申某、庄某、李某乙自认系合伙经营该食堂,申某负责合同签订及装修事宜。工程于2023年9月交付使用。
后因结算产生争议,某公司起诉要求申某、庄某、李某乙及关联公司深某、北某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一审中,申某申请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无争议部分造价约380.8万元,合同内及合同外多项内容列为争议项。一审法院对争议项逐项认定后,确认工程总造价约427.6万元,扣除已付款341万元,判令申某、庄某、李某乙向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约85.5万元及逾期利息。二审中,各方就承包人主体资格、造价认定、签证效力等继续争议,沈阳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院围绕鉴定意见及在案证据,对争议项逐项审理后认定:
实务中,发包人常以“借用资质”“实际施工人是案外人”为由抗辩,试图否定承包人的合同主体地位。本案二审明确:合同由某公司与申某签订,即便存在现场管理人员与承包人内部关系密切,也不当然构成挂靠并否定合同相对性。对承包人而言,保留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内部管理文件等,是应对主体资格质疑的基础;对发包人而言,若确需与“实际操盘人”交易,应通过书面协议、授权文件把主体关系固定,否则诉讼中难以推翻合同表面效力。
本案合同写明“暂定总价”,但履行中因设计调整、现场变化产生大量增项与隐蔽工程。法院最终未按某公司主张的结算单或合同清单价全额支持,而是依据鉴定逐项核减。这提示施工方:暂定总价合同下,每一次设计变更、隐蔽工程覆盖前,均应形成书面签证、影像记录、监理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仅凭事后照片、微信群聊或单方转账记录,极易在鉴定中因“无法核算工程量”而被酌减甚至剔除。
本案中,某公司将部分签证单发送至合伙人群聊,对方未回复异议,法院据此认定构成确认。这体现了电子证据在商事交易中的效力。但须注意:法院同时认定,弱电网通、排烟窗、电缆等项目因已包含在图纸及无争议造价中,且签证单未明确是否属于图纸外增项,故不予重复计取。可见,微信群“沉默”并非万能,签证单必须明确记载“合同外增项”“新增工程量”“与原图纸差异”等核心要素,否则仍可能被认定为重复主张。
对于消防拆除利旧、监控桥架、配电箱、排水沟等争议,双方均无法充分举证,法院最终采取50%比例酌定。这种处理方式在装饰装修纠纷中较为常见,但结果对双方均非最优。发包人若主张“大量利旧”,应在拆除前固定旧物现状、数量、价值;承包人若主张“全部新做”,应在隐蔽前留存影像、材料采购凭证、施工日志。任何一方的举证缺口,都可能转化为造价折半的实务风险。
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争议,往往不是因为“有没有干活”,而是因为“干了多少、怎么干的、是否属于合同外”无法证明。事前防控比事后诉讼更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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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01民终8177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裁判时间 | 2025年7月30日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等 |
| 标签建议 | 商事争议、装饰装修、暂定总价、隐蔽工程、签证效力、合伙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