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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砍头息”与利率上限的司法审查——盘锦中院一起终审判决观察微信客服民间借贷纠纷中”砍头息”与利率上限的司法审查——盘锦中院一起终审判决观察

民间借贷纠纷中”砍头息”与利率上限的司法审查——盘锦中院一起终审判决观察

浏览:7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7-30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11民终543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结果:部分改判(对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方式予以调整) 裁判时间:2025年 来源:2025年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郦某与李某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郦某主张向李某出借资金,李某到期未还本付息,遂诉请偿还。一审法院对借款本金、利息计算及已还款项性质作出认定后,郦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双方争议集中于借款本金数额的确定、利息标准的适用以及已还款项的抵充顺序。盘锦中院经审理后,对一审判决中的本金及利息计算部分予以改判,其余维持。


二、争议焦点

  1. 出借时预先扣除的利息(”砍头息”)是否应从本金中扣减?
  2.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法定上限时,法院如何调整及适用?
  3. 债务人部分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抵充顺序如何确定?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借款本金应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出借时预先扣除的利息不得计入本金;
  •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LPR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已支付部分超出法定上限的,超出部分抵充本金;
  • 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时,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抵充。

四、律师解析

1. “砍头息”的识别与举证

实务中,出借人通过银行转账制造”全额交付”流水,再要求借款人现金返还首期利息的做法并不鲜见。一旦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实际到手金额少于借据载明金额,法院即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出借人若无法合理解释资金差额,将面临本金基数缩水的风险。建议出借人避免任何形式的”回流”操作,借款人则应保留收款凭证及后续资金往来记录。

2. 利率上限的刚性约束

民间借贷利率已历经”两线三区”到”LPR四倍”的规则变迁。本案所涉合同成立时的LPR四倍即为司法保护上限,超出部分即使借款人已自愿支付,仍可主张抵充本金。需要注意的是,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合并计算时,同样受该上限约束,不能通过名目拆分变相突破。

3. 还款抵充顺序的实务影响

《民法典》第561条确立了”先息后本”的法定抵充规则,但当事人可另行约定。若借条中载明”先还本金”或双方达成其他合意,法院将尊重约定。反之,无约定时法院严格适用法定顺序,这将直接影响剩余本金的计算基数及后续利息起算点。出借人在拟定合同时应明确抵充顺序,避免争议。


五、实务提示

民间借贷虽为常见民事行为,但本金交付方式、利率条款设计、还款安排约定等环节的瑕疵,均可能导致维权成本激增或权利缩水。事前规范借据文本、留存转账凭证、明确利率及抵充规则,是控制纠纷风险的关键。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合同与商事争议解决相关业务。若您正面临民间借贷纠纷、债权债务清理、合同效力与违约责任争议,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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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11民终543号
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1条、第6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26条、第29条
终局结论 部分改判(本金及利息计算调整)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民间借贷、砍头息、利率上限、还款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