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边界——辽阳市弓长岭区法院一起刑事判决的启示微信客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边界——辽阳市弓长岭区法院一起刑事判决的启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边界——辽阳市弓长岭区法院一起刑事判决的启示

浏览:6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7-29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1005刑初33号 审理法院: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苏某被判处刑罚(具体刑期文书未详述) 裁判时间:2025年 来源:2025年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苏某系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案发前居住于江苏省昆山市。因本案于2025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二、争议焦点

  1. 被告人苏某是否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要求的”主观明知”
  2. 在案证据能否认定苏某明知涉案财物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窝藏或代为销售?
  3. 苏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情节严重”的法定加重情形,抑或仅属一般情节?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被告人苏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并依法判处刑罚。裁判要点如下: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以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前提;
  • 综合在案证据,能够认定苏某对涉案财物的犯罪来源具有主观明知
  • 苏某实施转移等行为的客观情节,已达到入罪标准。

四、律师解析

1. “主观明知”是此类案件的核心争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上游犯罪(如诈骗、盗窃、贪污贿赂等)的关键分野,在于行为人仅参与事后处置环节,而未参与上游犯罪的实行行为。正因如此,”明知”成为定罪的核心门槛。司法实践中,”明知”包括确知应知两种形态:前者系行为人明确知道财物来源非法;后者则指根据交易时间、地点、价格、方式等异常因素,足以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

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对苏某行为方式、交易背景、职业身份等综合因素的审查,认定其具备主观明知。对于普通公民而言,“不知情”并非万能抗辩——若交易明显违背市场常理,仍可能被推定为”应知”。

2. “刷脸””过账”等帮助行为易触发本罪

近年来,本罪呈现链条化、工具化特征。部分行为人受上游犯罪人员指使,提供银行卡、支付账户、人脸识别验证等帮助,用于转移、洗白赃款。即便未直接经手现金,仅提供账户或验证服务,亦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与上游犯罪形成共犯关系。

本案提示:苏某作为某有限公司员工,其职业身份与行为方式或为法院认定”明知”的重要参考。对于特定职业群体(如金融、支付、物流从业人员),注意义务标准更高,更易被认定”应知”。

3. 取保候审≠无罪,程序节点与实体结果须区分

苏某于2025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5月27日被取保候审,但最终仍被判处刑罚。这一程序轨迹表明:取保候审仅是强制措施变更,不代表案件终结或无罪处理。部分当事人及家属误将”取保”理解为”没事了”,进而放松证据准备与辩护工作,实为大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是否”情节严重”直接影响刑档跃升,辩护空间值得重视。


五、实务提示

  • 个人账户勿外借:出租、出借银行卡、支付账户、社交账号,即便未直接获利,亦可能涉嫌本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异常交易须警惕: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收购、无正当理由的高额转账、深夜频繁资金往来等,均可能成为”应知”的推定依据。
  • 被调查时及时固定证据:若确实不知所涉财物为犯罪所得,应保存聊天记录、交易凭证、对方身份信息等,以证明自身无主观明知。
  • 程序节点积极应对:取保候审期间应配合调查,同时准备无罪或罪轻辩护材料,避免错失最佳辩护时机。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领域。若您或您的企业面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风险,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

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1005刑初33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被告人 苏某(脱敏处理)
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取保候审
终局结论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刑罚
标签建议 刑事辩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主观明知、取保候审、辽宁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