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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否径行分割对方名下公司股权?——本溪中院二审判决读解微信客服离婚后能否径行分割对方名下公司股权?——本溪中院二审判决读解

离婚后能否径行分割对方名下公司股权?——本溪中院二审判决读解

浏览:2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7-16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5民终969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相关争议)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2025年9月 来源:2025年09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刘某与崔某婚姻关系经法院判决解除后,刘某另行主张分割崔某名下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该公司股东登记为崔某与案外人唐某。崔某一方提交协议,称公司系唐某借用其名义设立,出资与经营责任实际由唐某承担,并抗辩不存在可分割的婚内出资事实。

此前离婚诉讼中,法院曾因公司非崔某个人独资、个人资产范围尚不清晰等原因,对相关分割请求未予处理,并释明可另案主张。本案中,刘某主张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关于离婚时分割有限公司出资额的规则;并围绕协议形成时间、经营状况与股权价值申请鉴定,部分鉴定事项因技术标准或业务范围限制未能完成,审计亦因存货等程序受限未能对经营成果发表意见。

一审未支持刘某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讼请求。刘某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离婚后请求分割配偶名下有限公司股权,能否直接适用“协商一致转让出资额”类规则?
  2. 在对方否认婚内真实出资、主张“借名持股”时,法院能否径行分割股权?
  3. 股权作为兼具财产性与人身专属性的权利,未形成转让协商时如何处理?

三、裁判要旨

二审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指出该条适用前提是:夫妻双方对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并满足其他股东同意或视为同意等条件。

本案中,崔某提出系案外人借名入股、不认可婚内出资入股事实,显然不符合“离婚时协商一致转让股权”的适用条件。法院进一步指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包含财产性权利与事务参与权,后者人身专属色彩较强,无法在缺乏协商与法定条件时径行分割。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二审予以维持。


四、律师解读

离婚财产分割里,“公司值多少钱”常被追问,但诉讼上更先问:“能不能分、按哪条分、分的是股权还是折价款”。

1. 司法解释第七十三条不是“自动分割按钮”

该条解决的是协商一致前提下的出资额转让与股东身份变动路径。一方坚决否认可分割出资、主张借名持股时,原告需先把“婚内共同出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事实证明到位,而不是直接要求法院“判我当股东”或“按条款强制转让”。

2. 股权难“一刀切开”

即便财产利益可评估,公司治理层面的表决、经营参与等权利,通常不能简单按离婚财产比例切分。实践中更常见的是:协商转让、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或在条件成就时对转让所得价款分割。

3. 鉴定与审计要服务争点

形成时间鉴定、经营成果审计若因标准或程序受限无法完成,法院仍可能基于法律适用前提不足驳回诉请。举证策略应优先服务“财产属性与分割路径”,避免把案件拖成无法落地的估值大战。

4. 离婚诉讼与另案分割要衔接

离婚案中未处理的公司财产请求,往往需要另案主张;另案仍须满足实体与程序条件。婚姻解除前后,及时固定出资凭证、股东协议、分红与财务资料,比事后补证更有效。


5. “借名持股”抗辩会改变证明重心

一旦对方提出借名持股,争点会从“怎么分股权”前移到“股权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关系如何证明”。原告宜尽早围绕出资来源、经营参与、分红取得与协议真实性组织证据,必要时再考虑评估与折价路径。

若目标是折价款而非股东身份,起诉时明确诉讼请求与评估方案,往往比直接请求“分割股权”更贴近裁判路径。

五、实务提示

婚内设立或持股公司,建议书面明确出资来源、股权归属与离婚时处置方式,并与其他股东预留同意/优先购买安排。争议阶段先确认分割标的是“股权本身”还是“股权对应财产利益”,再选择协商、评估或诉讼路径。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民事家事、离婚财产与公司股权交叉争议。若您正面临离婚后财产分割、股权归属或折价补偿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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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5民终969号
程序 二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相关)
主要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终局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建议 民事家事、离婚财产、股权分割、有限公司、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