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4)辽0124民初2839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清理残土及砖块费用、维修窗户及更换玻璃费用、院墙重新垒砌费用合计94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6月6日 来源:2025年6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相邻而居,李某某居住的房屋位于王某某房屋北面。该房屋原系被告杨某甲之父杨某某于2002年从同村村民处购得,杨某某于2019年去世后,李某某基于与杨某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该房屋居住至今。2024年8月2日晚,该房屋宅基地上的南墙被雨水冲倒,将王某某家北墙砸倒一部分,并砸坏三扇北窗户。
王某某诉请赔偿清理残土费用2200元、重新垒砌院墙费用13300元、窗户维修更换费用1500元、地板革及燃气灶费用272元。诉讼中,王某某放弃地板革及燃气灶的赔偿请求。
杨某甲辩称:其已放弃继承,非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应承担责任;并主张王某某此前挖掘墙根导致墙体结构受损、台风”格美”属不可抗力、王某某维修范围及费用远超实际损失等。
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对清理残土费用2200元、窗户维修费用1500元、院墙重新垒砌费用5750元予以支持,合计9450元。
法院认定:
本案核心规则点在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的责任主体包括”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三者系并列关系,并非只有所有权人才承担责任。李某某虽非房屋登记权利人,但其长期实际居住、管理、使用该房屋及院落,法院即认定其负有维护义务。这一认定对农村宅基地房屋纠纷具有典型意义——农村房屋流转不规范、权属登记缺失或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形较多,实际管控状态往往比纸面权属更具责任认定价值。
杨某甲的抗辩路径具有参考价值:其通过提交不动产信息查询表、村委会证明、放弃继承声明等,完成”非权利人”的举证。法院最终采纳其免责主张,但需注意——若继承人实际占有、使用遗产,或存在虚假放弃、恶意转移等情形,免责主张可能被推翻。本案杨某甲”从未居住””非本村户口”的事实,是其免责的关键支撑。
原告主张的院墙重建费用原为13300元,法院最终仅支持5750元,差额部分被认定为”扩大维修”。法院的审查方法值得注意:
这一裁判思路提示:财产损害赔偿中,”实际支出”不等于”应获赔偿”,原告负有证明损失合理性的举证责任,被告亦可积极举证推翻对方主张的合理性。
农村宅基地及相邻不动产纠纷中,权属关系复杂、证据形式不规范是常见难点。建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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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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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辽0124民初2839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
| 终局结论 | 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945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 标签建议 | 商事争议、财产损害赔偿、建筑物倒塌、管理人责任、农村宅基地、相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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