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4民终941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承租人给付出租人3750元(水费2000元、修复及停租损失1750元),驳回违约金等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8月4日 来源:2025年08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关某会(出租人)与张某才(承租人)签订《租房协议》,约定租期一年(2023年2月至2024年2月),月租金650元,押金500元;承租人承担水电费、取暖费、卫生费;到期一周内结清费用并腾退房屋,否则按日100元支付违约金。张某才自2016年起即承租该房屋,2024年2月21日退租时将钥匙放置于隔壁物流站点,关某会于3月初取回钥匙。收房时屋内留有货架、纸壳等杂物,地面有污水,双方对污水成因及损失承担产生争议。另查明,案涉房屋自2016年7月至2024年6月期间未抄表,2024年7月1日抄表产生水费2122.8元。
关某会起诉要求:违约金25000元、水费2122.8元、修复费8570元、停租损失4000元等。一审酌定张某才承担水费2000元,就污水导致的清理、维修、停租损失按双方各50%分担,并酌定修复费1600元、一个月停租损失650元,扣除押金后判决张某才给付2625元。关某会上诉后,二审改判污水损失由张某才全部承担,维持一审酌定的损失数额,最终判决张某才给付3750元。
关某会上诉主张依据《标点符号用法》将顿号理解为“结清水电费”与“腾退房屋”并列,认为未结清水费即触发违约金条款。二审法院未采纳该观点,而是结合条款上下文及租赁交易惯例,认定该条主要规制的是“未及时腾退房屋”这一根本违约情形。商事合同解释中,当事人常纠结于个别标点或字词,但法院通常以合同目的、体系解释及交易习惯为准。对出租人而言,若希望将“未结清费用”单独设为违约金触发条件,应在条款中明确拆分、独立约定违约责任,避免笼统表述导致解释争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确立了出租人的维修义务,但本案二审改判的关键在于:污水浸泡发生在承租人控制占有期间,张某才未证明其曾通知出租人维修,反而因长期不在房屋导致损失扩大。这提示承租人,发现房屋瑕疵或事故时,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保留证据(如微信、短信、通话记录);若擅自离场、放任损失扩大,可能需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出租人而言,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维修,否则亦可能就扩大损失担责。
本案中,双方对水表读数、污水成因、房屋损坏范围各执一词,根源在于退租时未办理正式交接手续。承租人将钥匙放置于隔壁物流站点,出租人时隔数周才进入房屋,期间责任边界模糊。实务中,退租交接应形成书面记录,列明水电气表底数、设施设备状态、有无损坏,并拍照录像固定现场。尤其对于长期租赁、押金数额较低(本案仅500元)的情形,口头交接或“甩钥匙”式退租极易引发后续争议。
关某会二审新增卫生费432元请求,因张某才不同意在二审中一并审理,法院依法不予审查。这提醒当事人,一审立案时应全面梳理损失项目,避免遗漏;若确有新增请求,需评估对方是否同意调解或一并审理,否则可能面临另案起诉的程序成本。
房屋租赁纠纷的标的通常不大,但“退租交接”这一环节若处理草率,极易衍生出违约金、维修费、空置损失、水电费结算等多重争议。出租人应在合同中细化费用结清与房屋返还的验收标准;承租人应善用通知义务与证据留存,避免因“离场即免责”的误解而承担额外损失。出现争议时,及时固定水表读数、现场照片、维修票据及沟通记录,是支撑主张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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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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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4民终941号 |
| 程序 | 二审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一十二条、第七百一十四条 |
| 终局结论 |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承租人给付出租人375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 标签建议 | 商事争议、房屋租赁、违约金解释、维修义务、退租交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