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
×
不履行抚养义务且子女已实际随另一方生活,变更抚养关系能否成立?——昌图县法院(2025)辽1224民初2880号案微信客服不履行抚养义务且子女已实际随另一方生活,变更抚养关系能否成立?——昌图县法院(2025)辽1224民初2880号案

不履行抚养义务且子女已实际随另一方生活,变更抚养关系能否成立?——昌图县法院(2025)辽1224民初2880号案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29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1224民初2880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裁判结果:婚生女抚养关系变更为由原告杨某直接抚育;被告李某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800元,自2024年5月1日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其中2024年5月至2025年12月期间抚养费16000元于2025年12月30日前给付;自2026年起每年1月30日前给付当年抚养费9600元);案件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裁判时间:2025年8月 来源:2025年08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杨某与李某原系夫妻,2023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2023年7月出生)随李某生活,杨某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离婚后,李某因工作原因将子女委托保姆照顾,后因保姆照顾不周,双方曾协商由杨某暂时带回子女,但未就抚养费重新达成协议。自2024年5月起,该子女实际随杨某持续生活;自2024年11月起,李某不再探望子女,亦不接听电话,且未支付抚养费。杨某遂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李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后,判决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并酌定抚养费为每月800元。


二、争议焦点

  1. 李某是否存在“不尽抚养义务”或“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法定变更事由?
  2. 子女自2024年5月起已实际随杨某生活,是否构成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
  3. 抚养费数额及起算时间应如何认定(原告主张每月1000元并自2024年1月起算,法院为何酌定800元且自2024年5月起算)?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
  • 根据查明事实,李某因工作原因不便照顾子女,曾委托保姆照顾;后子女自2024年5月起实际随杨某生活,且李某自2024年11月起不再探望子女、不接听电话,亦不支付抚养费,属于未尽抚养义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等规定,结合子女已长期随杨某生活的具体情形,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抚养关系应予变更,由杨某直接抚育。
  • 关于抚养费,综合考虑子女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及父母负担能力,酌定李某每月给付800元;因子女自2024年5月起实际随杨某生活,抚养费起算时间确定为2024年5月1日。
  • 李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依法缺席判决。

四、律师解析

1. 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须“对号入座”,证据要落在“不尽义务”或“不利成长”上

实务中,当事人常以“孩子愿意跟我”或“我想带孩子”为由起诉,但法院审查的是法定事由。本案法院援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六条,核心在于认定李某“不尽抚养义务”(不探望、不支付抚养费、委托保姆照顾不周)以及子女已实际随原告生活形成稳定环境。提示当事人:若主张变更,应系统收集对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证据(如沟通记录、抚养费支付凭证、子女生活照管记录、社区或医疗机构证明等),而非仅主张自身抚养条件更优。

2. “实际共同生活”是法院裁判的重要事实基础,但需证明连续性

子女虽经调解协议确定随一方生活,但若事实上已长期随另一方生活,法院通常会将“维持现有生活环境的连续性”作为变更的重要考量。本案中,子女自2024年5月起持续随杨某生活,法院据此认为变更抚养关系有利于子女稳定成长。实务中,当事人应注意保留子女实际随己方生活的连续性证据(如居住证明、疫苗接种记录、就医记录、幼儿园入园材料等),避免“口头带回孩子”却无书面或第三方证据佐证。

3. 抚养费数额由法院酌定,主张过高或起算时间过早均可能不被支持

杨某主张每月1000元且自2024年1月起算,但法院最终酌定为每月800元,并自2024年5月(实际共同生活之月)起算。这说明抚养费标准并非“主张即得”,法院通常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支付方经济能力、子女实际需求综合判断;起算时间一般与实际抚养转移时间或起诉主张的合理期间挂钩,而非当然追溯至更早期间。当事人在诉请中应提出合理数额,并准备相应支出凭证,避免诉讼请求与法院认定事实差距过大。


五、实务提示

离婚调解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抚养安排并非一成不变,但事后变更需满足法定条件并承担举证责任。若子女实际已随己方生活,应及时通过书面协议或诉讼固定抚养关系,防止长期处于“事实抚养但法律上无直接抚养权”的不稳定状态;同时应保留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实际支出凭证,为后续抚养费主张提供依据。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家事纠纷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如您面临抚养关系变更、抚养费争议或离婚后续执行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也可登录 https://liaoningquanbing.cn 了解本所相关领域公开案例解读。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

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1224民初2880号
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终局结论 变更抚养关系,原告直接抚育;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800元,自2024年5月1日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标签建议 家事纠纷、变更抚养关系、抚养费、缺席判决、未成年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