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1民终5412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房承租使用权不予继承分割;丧葬费、银行存款依法分割) 裁判时间:2025年5月 来源:2025年0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被继承人王某丙(男,2013年去世)与董某(女,2020年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名子女:王某甲、王某乙、対某及王某丁。王某丁于2022年去世,无配偶、子女。
王某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 依法分割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的案涉公房;2. 分割被继承人董某的丧葬费、养老金差额及银行存款。
一审法院查明,案涉房屋系被继承人王某丙生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其仅享有承租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一审认为,公房承租使用权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取得受政策条件限制,且房屋实际居住人涉及案外人,故对房屋不予处理;丧葬费优先抵扣丧葬支出后,剩余部分参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银行存款属于遗产,依法由各继承人分割。据此判决:王某乙给付王某甲丧葬费6633.33元、存款29.67元;被继承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760.65元,由王某甲分得253.55元,王某乙分得507.10元。
王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公房承租使用权具有财产价值,即使暂未办理物权登记,也应作为遗产在家庭成员中分割。
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
沈阳地区存在大量企业自管公房或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承租人仅享有占有、使用权利,该权利通常基于特定劳动关系或身份取得,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和政策福利属性。司法实践一贯认为,公房承租权不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通过继承诉讼直接分割。继承人若希望继续使用,须向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申请变更承租人,由单位依据内部政策审查共同居住人、他处住房等情况后决定。试图通过继承纠纷“确权”公房承租权,通常会被法院驳回。
本案涉及“转继承”:王某丁在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份额依法转归其继承人。因王某丁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份额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继承。同时,対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并将其份额赠与王某乙。实务中,放弃继承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对于已发生的转继承份额,各继承人之间的再分配意思表示应清晰固定,避免日后因口头陈述或代理权限争议引发二次诉讼。
丧葬费、抚恤金并非被继承人生前财产,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法定继承规则在近亲属之间分配。本案中,法院明确丧葬费优先用于抵扣实际丧葬支出,剩余部分再参照继承比例分割。当事人在处理老人后事时,应注意保留丧葬支出票据,以便在分割时主张抵扣;若支出已从被继承人存款中列支,则丧葬费应作为“经济帮助”在继承人之间重新分配,而非简单归入占有存款的一方。
公房继承纠纷在沈阳老工业基地家庭中较为常见。事前防控要点包括: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家事继承与物权争议解决。若您正面临公房继承、法定继承份额争议或遗产分割执行难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更多案例解读可访问 https://liaoningquanbing.cn。
|——|——|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01民终5412号 |
| 程序 | 二审 |
| 案由 | 继承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
| 终局结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标签建议 | 家事继承、公房承租权、转继承、丧葬费分割、法定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