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1102刑初17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案由:危险驾驶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裁判时间:2025年5月8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库
2023年12月26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向海大道行驶,至向海大道与科技街交叉路口北20米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等信号灯的车辆,造成对方车辆驾驶人受伤及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孙某某弃车逃逸。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56.8mg/100ml,属醉酒驾驶。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孙某某赔偿被害人车辆修理费5267元。
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认定:
实务中,当事人常混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法律后果。危险驾驶罪系危险犯,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逃逸”本身不单独构成更重的罪名,而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纳入量刑考量。本案法院援引2023年《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明确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并列为从重情形。若逃逸行为导致更严重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则可能面临罪名升格,届时”逃逸”将成为法定刑升格条件而非单纯从重情节。
本案同时存在两项从重情节(事故全责、逃逸)与三项从宽情节(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最终量刑为拘役二个月十五日。这一结果体现了危险驾驶案件量刑的精细化趋势:法院并非将正负情节”算术抵消”,而是依据《意见》第十五条,结合醉驾行为、实际损害后果、被告人缴纳罚金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企业管理人员、公职人员等主体,即便未造成严重后果,”逃逸”行为所反映的主观恶性仍会成为量刑时的重要考量。
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法院最终”采纳”而非”调整”量刑建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但需审查被告人是否”违背意愿”、是否”否认指控犯罪事实”等例外情形。实务中,辩护人应特别注意: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逃逸”行为,可能影响其到案经过的认定——若逃逸导致自动投案不能成立,则”坦白”而非”自首”成为其到案情节的规范评价,这一区分直接影响从宽幅度。
危险驾驶罪虽属轻罪,但”案小事不小”,对企业人员、公职人员、职业驾驶员等群体影响尤为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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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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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1102刑初17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危险驾驶罪 |
| 主要规范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五条 |
| 终局结论 | 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
| 标签建议 | 刑事辩护、危险驾驶、醉驾、逃逸、认罪认罚、量刑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