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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单方支取被继承人存款的推定规则与借名存款排除——本溪平山法院法定继承案

浏览:5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18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4)辽0502民初1762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被继承人名下106791元存款作为遗产由三名继承人平均分割;被告向两原告各返还33497元;6300元存折三人各继承21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5月 来源:2025年0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那某丁于2023年8月去世,生前未立遗嘱,其父母、丈夫及独子均先于其去世。那某丁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其妹妹那某1、那某2及弟弟那某3。那某丁去世后,那某3陆续将其名下在本溪某有限公司的数笔存款取出。那某1、那某2起诉要求依法继承那某丁名下银行存款及房产。

诉讼中,法院查明那某丁名下存款包括4.3万元、13万元、5万元、7491元及辽宁某有限公司本溪平山支行存折余额6300元。那某3主张其中13万元系其个人财产由那某丁代存,5万元系那某丁生前赠与其子那某戊,7491元并非其取出。法院经查询确认那某丁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一审法院判决:那某丁名下6300元存款由三人各继承2100元;那某3向那某1、那某2各返还33497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1. 被继承人名下13万元存款是否属于借名代持,应否排除在遗产范围之外?
  2. 被继承人名下5万元存款是否构成生前赠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3. 继承人单方支取存款且拒绝配合笔迹鉴定的,能否推定其实际取款人身份?
  4. 丧葬费、抚恤金能否与遗产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分割处理?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那某丁未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那某1、那某2、那某3平均分割。

  • 关于13万元:那某3主张系其个人存款由那某丁代存,两原告予以认可,法院确认该款项不属于遗产,不予分割。
  • 关于5万元:那某3主张系那某丁生前赠与其子,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纳入遗产范围。
  • 关于7491元:那某3掌握那某丁身份证及取款密码,该笔取款凭证上“那某丁”签名与那某3其他取款凭证笔迹相近;在那某1、那某2申请笔迹鉴定时,那某3拒绝到场配合导致退鉴。法院据此推定该款项系那某3在那某丁去世后取出,纳入遗产范围。
  • 关于6300元存折:属于那某丁遗产,由三名继承人各继承2100元。
  • 关于房产:经查询那某丁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驳回相关诉请。

综上,法院确认遗产总额为106791元,每人应分得35597元。其中100491元已由那某3实际取出,应向那某1、那某2各返还33497元。

四、律师解析

1. 借名存款的排除:继承人自认与证据链缺一不可

本案13万元未被认定为遗产,核心在于两原告对被告主张的“代存”事实予以认可。在继承纠纷中,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原则上推定为遗产。若主张借名存款或代持关系,需由主张方提供资金来源、交付凭证、代持合意等完整证据。本案中,因继承人之间就该款项归属形成一致意见,法院尊重其自认。但若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仅凭单方陈述难以排除遗产属性。对于辽宁地区当事人而言,亲属间代持存款若未留下书面协议或转账记录,身后极易引发分割争议。

2. 生前赠与的举证:口头主张通常难以成立

那某3主张5万元系那某丁生前赠与其子,但未能提供任何客观证据。法院据此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那某3承担不利后果。实务中,被继承人将存折或密码交付亲属,并不当然构成赠与。若主张赠与,应提供书面赠与协议、公证文书、明确的转账备注或能够印证赠与意思表示的聊天记录等。仅因被继承人曾将存折交由亲属保管,不足以推翻遗产推定。

3. 证据妨碍与事实推定:拒绝鉴定的程序风险

7491元存款的认定体现了证据妨碍规则在继承案件中的适用。那某3掌握被继承人身份证及密码,取款凭证笔迹与其自身笔迹相近,且在原告申请笔迹鉴定时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场,导致鉴定被退回。法院综合上述情节,推定该款项系那某3取出。这一裁判思路对辽宁地区同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当一方持有证据或控制鉴定检材却拒不配合时,法院可以依据现有证据及生活经验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推定。继承人切勿因程序消极而承担实体败诉风险。

4. 丧葬费抚恤金的程序定位

那某3辩称部分款项系丧葬费抚恤金,不应在本案中处理。虽然法院最终未将该部分纳入遗产分割,但被告的抗辩提示了实务中的常见混淆:丧葬费、抚恤金虽可能存放于被继承人账户,但性质上不属于遗产,而是对近亲属的抚慰和丧葬补助。若继承人就该类款项性质存在争议,通常需先由发放单位明确款项构成,再决定是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或另行解决。将抚恤金与遗产混同主张,既可能增加诉讼成本,也可能因举证不足而被驳回。

五、实务提示

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防范风险:

第一,尽快查询被继承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股权等财产线索,必要时申请诉前保全,防止存款被单方转移或支取。

第二,若存在借名存款、生前赠与或遗嘱等情形,主张方应尽早固定书面协议、资金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避免仅依赖口头陈述。

第三,进入诉讼程序后,应积极配合笔迹鉴定、指纹鉴定等调查措施。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可能面临不利推定。

第四,丧葬费、抚恤金与遗产性质不同,分割规则亦有差异。建议继承人先向相关单位核实款项性质,再确定主张路径,避免请求权基础错误。

第五,建议被继承人生前通过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或公证遗嘱明确财产归属,减少身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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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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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4)辽0502民初1762号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终局结论 遗产总额106791元由三名继承人平均分割;被告向两原告各返还33497元;6300元存折三人各继承21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标签建议 家事继承、法定继承、遗产范围、借名存款、笔迹鉴定、证据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