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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财产给付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丹东中院一起婚约财产纠纷终审案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14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6民终765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应依约给付原告12万元) 裁判时间:2025年5月28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案情简介

白某甲与毕某原系夫妻,2024年9月12日登记离婚,同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银行存款21万元中,12万元归白某甲所有。后因毕某未履行该给付义务,白某甲诉至凤城市人民法院。

毕某抗辩称,其已于2024年10月23日从银行取现15万元,其中12万元在东汤镇民生村集市上以现金方式交付白某甲,但未要求出具收据。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认定毕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判令其支付12万元。

毕某上诉。二审中,白某甲提交新证据:其名下邮政储蓄银行流水(无对应款项入账)及凤城农商银行存款账户登记簿(2024年10月24日开户并存入10万元,余额9万元),并申请两名证人出庭,证明其从事药材经营、使用现金结算。二审法院综合审查后,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大额现金给付的事实认定:仅有取款记录,能否证明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款项已实际履行?
  2. 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分配:主张已履行给付义务的一方,应达到何种证明程度?
  3. 反驳证据的采信规则:对方次日存入款项与主张给付的款项,能否建立法律上的关联?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毕某应依约履行12万元给付义务。

关于12万元是否已给付:

  • 毕某举证不足:银行取款记录仅能证明取现15万元的事实,不足以证明其中12万元已交付白某甲;12万元数额较大,未要求出具收据、未通过转账等有迹可循的方式履行,亦未在微信等通讯工具中确认,不符合常理。
  • 白某甲反驳成立:其提供的银行账户登记簿显示,2024年10月24日存入的10万元,结合两名证人关于其从事药材经营、使用现金结算的证言,能够对该笔款项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毕某主张该10万元即其支付的12万元中的一部分,缺乏直接关联证据。
  • 证明标准未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毕某提供的证据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其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四、律师解析

1. 离婚协议财产条款的”刚性”与履行证据的”软性”落差

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后,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直接起诉要求履行。但实务中,义务方常以”已现金给付”抗辩,而现金交付的举证难度与反证难度均较高。本案提示:协议约定的”应然”与履行的”实然”之间,证据固定是关键缺口。义务方若选择现金履行,务必留存收据、见证人、通讯记录等佐证;权利方则应在协议中明确履行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降低事后争议。

2. “高度盖然性”标准在亲属/前配偶关系中的适用

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但在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中,双方往往存在情感纠葛、信任基础变化等特殊背景。法院审查时,会结合交易习惯、金额大小、双方关系、通讯记录、后续行为等综合判断。本案中,毕某主张”出于15年夫妻信赖未要收据”,但法院认为12万元大额现金无见证、无确认、无痕迹,与常情不符,该抗辩未被采信。前配偶之间的”信赖抗辩”在诉讼中证明力较弱,不宜过度依赖。

3. 反驳证据的”替代性解释”功能

白某甲在二审中提交的并非”直接反证”(如证明12万元未收到的监控、报警记录等),而是通过账户流水+经营证人构建”款项另有来源”的替代性解释。该策略成功瓦解了毕某主张的”10万元即其支付款项”的关联性。实务中,当对方主张”你账户里的钱就是我给的”时,提供款项的合法来源证明(如经营收入、借款、赠与等),是有效的防御路径。


五、实务提示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履行,建议采取以下防控措施:

  • 履行方式书面化: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移动支付等可留痕方式履行;确需现金的,应签署收据并注明款项性质,或由无利害关系第三人见证。
  • 协议条款精细化:明确约定分期履行的节点、逾期利息、违约责任,避免”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等模糊表述引发二次争议。
  • 证据保全即时化:履行过程中保存通讯记录、转账凭证;对方主张已履行的,及时核查账户并保留异议记录。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婚姻家事、合同及财产纠纷解决业务。若您面临离婚协议履行、财产分割争议、婚约财产返还等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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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6民终765号
程序 二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终局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建议 婚姻家事、离婚协议、财产分割、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现金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