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6民终765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应依约给付原告12万元) 裁判时间:2025年5月28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某甲与毕某原系夫妻,2024年9月12日登记离婚,同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银行存款21万元中,12万元归白某甲所有。后因毕某未履行该给付义务,白某甲诉至凤城市人民法院。
毕某抗辩称,其已于2024年10月23日从银行取现15万元,其中12万元在东汤镇民生村集市上以现金方式交付白某甲,但未要求出具收据。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认定毕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判令其支付12万元。
毕某上诉。二审中,白某甲提交新证据:其名下邮政储蓄银行流水(无对应款项入账)及凤城农商银行存款账户登记簿(2024年10月24日开户并存入10万元,余额9万元),并申请两名证人出庭,证明其从事药材经营、使用现金结算。二审法院综合审查后,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毕某应依约履行12万元给付义务。
关于12万元是否已给付:
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后,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直接起诉要求履行。但实务中,义务方常以”已现金给付”抗辩,而现金交付的举证难度与反证难度均较高。本案提示:协议约定的”应然”与履行的”实然”之间,证据固定是关键缺口。义务方若选择现金履行,务必留存收据、见证人、通讯记录等佐证;权利方则应在协议中明确履行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降低事后争议。
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但在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中,双方往往存在情感纠葛、信任基础变化等特殊背景。法院审查时,会结合交易习惯、金额大小、双方关系、通讯记录、后续行为等综合判断。本案中,毕某主张”出于15年夫妻信赖未要收据”,但法院认为12万元大额现金无见证、无确认、无痕迹,与常情不符,该抗辩未被采信。前配偶之间的”信赖抗辩”在诉讼中证明力较弱,不宜过度依赖。
白某甲在二审中提交的并非”直接反证”(如证明12万元未收到的监控、报警记录等),而是通过账户流水+经营证人构建”款项另有来源”的替代性解释。该策略成功瓦解了毕某主张的”10万元即其支付款项”的关联性。实务中,当对方主张”你账户里的钱就是我给的”时,提供款项的合法来源证明(如经营收入、借款、赠与等),是有效的防御路径。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履行,建议采取以下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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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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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6民终765号 |
| 程序 | 二审 |
| 案由 |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
| 终局结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标签建议 | 婚姻家事、离婚协议、财产分割、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现金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