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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能否以”未获利、不知情数量”出罪?——鞍山铁西法院一起毒品居间案的量刑逻辑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12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303刑初254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贩卖毒品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18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中旬,王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朱某某,询问购买冰毒渠道。朱某某明知李某(未到案)系贩毒人员,仍介绍李某与王某某、黄某某、许某某完成毒品交易。2022年7月8日,朱某某在湖北省荆州市高速公路出口与三人碰面,带领其与李某接头,黄某某等人以10万元现金购得甲基苯丙胺99.66克。朱某某从中获取3克甲基苯丙胺作为”好处”。涉案毒品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4%。

朱某某因前罪贩卖毒品罪正在服刑,本案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的漏罪,依法解回并案审理。


二、争议焦点

  1. 居间介绍毒品交易但未直接收取毒资,能否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2. 居间人对毒品数量”不知情”、未实际获利,是否影响犯罪构成与量刑?
  3. 前罪判决后发现的同种漏罪,数罪并罚时”分别评价”是否导致刑期不当加重?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明知双方贩卖毒品仍居间介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 居间介绍行为的定性: 朱某某明知李某系贩毒人员,仍积极联络、带领购毒方与贩毒方接头,促成99.66克甲基苯丙胺交易,其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而非单纯的”介绍”或”帮助”行为;
  • “不知情数量”与”未获利”的辩解: 朱某某曾供述明知交易数量并获取3克毒品,且贩卖毒品罪不以牟利为构成要件,故该辩解不影响犯罪成立;
  • 毒品数量与纯度: 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但涉案毒品纯度(54%)明显低于同类毒品正常纯度,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 从犯与坦白: 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依法减轻处罚;
  • 数罪并罚: 本案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的漏罪,依法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四、律师解析

1. 毒品居间行为的入罪边界:从”介绍”到”共犯”的关键跨越

实务中,毒品居间人常以”只是介绍认识””没有直接参与交易”为由主张出罪或降格处理。但本案裁判明确:毒品犯罪中的居间介绍,并非独立的帮助行为,而是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形态。核心判断标准在于:居间人是否明知交易双方系毒品犯罪主体、是否实施了联络、撮合、引见、促成交易等积极行为。一旦认定,居间人需对交易全部毒品数量承担刑事责任,而非仅以”介绍费”或”好处”的数量为限。

2. “未获利”与”不知情数量”为何不能成为有效抗辩

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特殊性:其一,牟利目的并非贩卖毒品罪的必要要件,居间人是否实际获利、获利形式(现金或毒品)不影响定性;其二,毒品数量推定知情规则,在居间人全程参与交易、带领接头、目睹验货的情况下,主张对数量”不知情”难以成立;其三,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居间人需对交易整体负责,而非仅对自己”认知范围内”的数量负责。本案辩护人提出的多项程序与实体抗辩,法院均以”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回应,提示此类抗辩在证据充分时的有限空间。

3. 漏罪并罚的实务风险:同种数罪为何”分别评价”

本案值得关注的另一规则点在于数罪并罚的适用。朱某某前罪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三年六个月,本次漏罪同系贩卖毒品罪,两罪并罚后决定执行十年。辩护人提出”分别评价导致刑期高于一并审理”,但法院未予采纳。依据《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并后减”。实务中,同种漏罪的并罚往往导致实际执行刑期显著增加,这一制度设计旨在督促犯罪分子主动交代余罪,但也对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提出程序性要求。

4. 对涉毒案件辩护策略的启示

  • 定性阶段: 尽早固定居间行为的具体情节,区分”居间介绍”与”代购代买””共同出资购买”等边界情形,错误的定性主张可能压缩后续量刑空间;
  • 证据审查: 关注毒品称量、取样、鉴定的程序合法性,本案虽以”误差微小”驳回辩护意见,但多次称量不一致仍可作为程序性审查要点;
  • 量刑协商: 在从犯、坦白等法定情节之外,积极争取纯度偏低、毒品未流入社会等酌定从宽情节,本案法院即因纯度问题”酌定从轻”。

五、实务提示

毒品犯罪案件具有”刑期重、证据标准特殊、程序衔接复杂”的特点。对于可能涉及居间行为、共同犯罪的当事人而言,行为性质的早期认定直接影响量刑档位;对于已在服刑人员,漏罪并罚的规则意味着”旧账新算”的刑期风险。无论是事前行为边界把控,还是事后救济路径选择,均需结合具体证据与规范适用精细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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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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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303刑初254号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贩卖毒品罪)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
终局结论 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标签建议 刑事辩护、毒品犯罪、居间介绍、共同犯罪、数罪并罚、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