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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未入公司账户时股东清算责任如何认定——丹东中院再审改判千万出资款返还案微信客服隐名出资未入公司账户时股东清算责任如何认定——丹东中院再审改判千万出资款返还案

隐名出资未入公司账户时股东清算责任如何认定——丹东中院再审改判千万出资款返还案

浏览:5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11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6民再17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丹东某乙有限公司、李某某偿还林某某1000万元及利息,张某对其中80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偿还义务;驳回林某某对王某等其他股东的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6月 来源:2025年06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某丙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间,林某某与陈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陈某某将其参与设立某丙公司的股东权利无偿转让给林某某,陈某某仅作为名义股东,1000万元注册资本全部由林某某出资。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林某某向某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个人账户转账800万元,向某庚公司(丹东某乙有限公司)转账200万元。2014年7月4日某丙公司成立当日,张某向林某某出具《出资证明书》并加盖某丙公司公章,但未将林某某记载于股东名册,亦未修改公司章程或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016年7月,某丙公司经简易程序注销,全体股东承诺对企业未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林某某起诉请求某丙公司全体股东在欠缴出资范围内连带偿还1000万元及利息。一审、二审均判令部分股东在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王某、王某1等六名股东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丹东中院再审。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由实际收款方某庚公司、李某某偿还1000万元及利息,张某对其中80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偿还义务,驳回林某某对王某等其他股东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1. 林某某向张某、某庚公司支付的1000万元,是否构成对某丙公司的有效出资?
  2. 张某以某丙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出具《出资证明书》的行为,在公司未实际收款且未履行股东变更程序时,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
  3. 二审改判部分上诉人免责、同时维持未上诉当事人连带责任的判项,是否因变相加重其责任而应予纠正?
  4. 某丙公司注销后,其他股东是否应对该1000万元承担清算连带责任?

三、裁判要旨

  • 林某某与陈某某的《协议书》实质为股份代持,林某某为实际出资人,但因其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未修改、未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某丙公司股东身份。
  • 林某某1000万元未直接支付至某丙公司账户,张某、某庚公司收款后未举证证明将该款项交付某丙公司;某丙公司仅收到陈某某名下出资500万元,且公司解散时已返还各自然人股东。
  • 张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向林某某出具《出资证明书》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林某某明知该出资证明书未经股东会同意(从其付款时间、对象及代持协议内容可推知),属于超越代理权行为,且相对人明知,不对某丙公司发生效力。该出资证明书仅能证明张某及某庚公司收到款项,不能证明某丙公司认可收款。
  • 林某某主张某丙公司收到1000万元并要求某丙公司股东承担返还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涉案款项应由实际收款人某庚公司、张某承担偿还责任。某庚公司、李某某同意承担偿还责任,视为处分自身权利,予以准许。
  • 二审判决在免除上诉人姜某某连带责任的同时,维持一审判令未上诉的王某等六人承担连带责任,等于变相加重该六人负担,损害其合法权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四、律师解析

1. 隐名出资须完成“入公司账户+股东名册记载”双重要件

仅有代持协议和法定代表人单方出具的出资证明书,不足以确立股东资格或公司债务。投资人应将出资直接支付至公司验资账户或基本账户,并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若出资流入法定代表人或关联方个人账户,即使加盖公司公章,也可能因公司未实际收款而被认定为个人收款。

2. 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风险边界

相对人明知或应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时,公司不承担责任。本案中,林某某在代持协议中明知股东变更需配合办理,且款项支付至张某个人账户而非公司验资账户,法院据此推定其“明知”张某越权。企业在接收投资时,应规范收款路径,避免个人账户代收公司出资;投资人在付款前,应核实公司是否已开立账户、收款账户是否为公司账户。

3. 共同诉讼中二审改判的“变相加重”陷阱

连带责任人共同被诉时,部分责任人上诉、部分未上诉,二审若仅围绕上诉请求改判免责,可能因责任份额重新分配而实质加重未上诉人的负担。未上诉的共同被告并非当然接受二审改判结果,若二审维持对其责任判项导致利益失衡,可作为再审事由。连带责任人应审慎评估是否上诉,避免因“他人上诉、自己不上诉”而陷入程序被动。

4. 公司注销承诺的“债务”前提

股东在简易注销时承诺对未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前提是公司存在未了债务。若款项从未进入公司、公司并非实际债务人,股东不因注销承诺而为他人的收款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注销前应严格厘清公司债务与个人债务、关联方债务的边界,避免笼统承诺。


五、实务提示

  • 投资人向公司出资应直接支付至公司验资或基本账户,保留银行回单,避免通过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账户中转。
  • 隐名出资应尽早完成显名程序(股东名册记载、章程修改、工商登记),并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防止仅停留在代持协议层面。
  • 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应规范收款账户,确保出资款进入公司账户并完成验资;法定代表人不得擅自向非登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或确认股权。
  • 共同被诉的连带责任人应统一评估上诉策略,避免因部分上诉人免责导致未上诉人责任实质加重;必要时独立上诉,防止程序失权。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合同与公司股权、投融资及商事纠纷解决相关业务。若您正面临出资款返还、隐名股东资格确认、公司清算责任或二审程序救济等争议,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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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6民再17号
程序 再审(指令再审)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合同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原《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终局结论 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丹东某乙有限公司、李某某偿还1000万元及利息,张某对80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偿还义务;驳回林某某对王某等其他股东的诉讼请求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合同纠纷、隐名出资、法定代表人越权、公司清算责任、二审程序、再审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