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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合伙关系”与”借贷关系”的司法认定边界——锦州中院一起终审判决的启示

浏览:7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7-29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7民终1481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方诉请未获支持) 裁判时间:2025年 来源:2025年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胡某英、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与王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请求王某履行相应给付义务。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胡某英、高某不服,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如何认定——合伙关系、合作关系抑或借贷关系
  2. 主张合同权利的一方,其请求权基础与证据是否足以支撑诉请?
  3. 在缺乏书面合同或合同内容不明确的情形下,款项性质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胡某英、高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其主张的合同关系及相应给付义务。一审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四、律师解析

1. 关系定性是合同纠纷的”第一道门槛”

商事活动中,资金往来频繁但法律关系模糊的情形并不鲜见。本案提示:当事人将资金交付他人,究竟是合伙投资、合作经营还是借款出借,直接决定后续能否主张返还、利润分配或违约赔偿。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资金用途约定、收益分配方式、风险承担主体、参与经营程度等维度综合判断。若初始定性错误,后续救济路径可能完全偏离。

2. “有转账记录”不等于”有合同依据”

许多当事人误以为银行转账凭证即可证明合同关系成立。实际上,转账记录仅能证明资金流转事实,无法单独证明款项性质及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仍需就合同订立、内容约定、履行情况等承担举证责任。证据链条断裂,极易陷入”钱出去了、理回不来”的困境。

3. 口头约定的风险与书面留痕的必要性

本案文书未详述具体合同形式,但实务中大量纠纷源于口头约定。合伙、合作类事项涉及资金投入、盈亏分担、退出机制等复杂安排,若未形成书面协议,一旦关系恶化,各方陈述往往各执一词,法院难以采信。事前以书面形式固定核心条款,是防范此类争议的最有效手段。


五、实务提示

涉及资金往来的商事活动,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风险防控:

  • 签约前:明确交易模式,区分投资、借贷、合作等不同法律关系,选择适配的合同文本;
  • 履约中:保留书面沟通记录、会议纪要、结算凭证,定期对账确认;
  • 争议时:优先梳理法律关系性质,再确定请求权基础,避免”诉非所据”。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合同与公司股权、投融资及商事纠纷解决相关业务。若您正面临合同定性、款项追索、合伙清算等争议,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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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7民终1481号
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终局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合同纠纷、法律关系定性、举证责任、合伙与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