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502民初1479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母亲分得存款遗产份额 33.75 万元及车辆折价款 1 万元;余存款与车辆归配偶侧相应份额 裁判时间:2025年9月 来源:2025年09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被继承人朱某于 2025 年 3 月因病去世,生前与配偶张某未育子女。母亲刘某起诉主张继承存款(诉称约 260 万元量级)及名下货车一辆。张某辩称存款为 135 万元,车辆现价值约 4 万元。
法院查明:刘某与张某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货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同意车辆归张某、由张某给付折价款;工商银行存款认定为 135 万元。原告主张更高存款及利息,提交的银行查询材料未能证明。原告方另主张朱某(代理人)系养女并申请追加为原告,因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且配偶否认抚养事实,法院认定其并非法定继承人。
最终按“先析出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一半,再对属于被继承人的一半由同一顺序继承人均等分割”处理存款与车辆折价。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母亲与配偶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案涉 135 万元存款及货车属夫妻共同财产。车辆现价值双方确认 4 万元并归配偶所有,故应付母亲的车辆分割款为 4 万元÷2÷2=1 万元。存款由母亲分得 135 万元÷2÷2=33.75 万元,配偶侧相应分得 101.25 万元。
原告主张更高存款及利息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未办合法收养手续者,不认定为法定继承人;庭审结束后重复调取证据、缺乏具体账户信息的查询申请,不予受理。
本案把家事咨询里最常见的两步算法写清楚了:先析产,再继承。很多人把“名下存款全是遗产”或“配偶应得一半遗产”混为一谈,计算口径一错,预期就会失真。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存款、车辆,通常先确认配偶享有共同财产一半;另一半才进入遗产池,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为配偶与母亲)再均分。于是母亲对存款的终局份额常表现为“总额÷2÷2”。
原告主张更高余额与利息,关键在银行流水、调查令回执能否对应到被继承人账户与时点。查询单对不上诉请时,法院按查明的 135 万元处理。
主张子女身份进入继承人范围,一般需合法收养登记等法定形式。仅亲属称谓、共同生活叙述或诉讼策略上的“追加原告”,不足以创设继承权。
仅有配偶与父母时,法定继承会把相当比例遗产分给父母一方。若希望住房、经营性资金主要留在配偶侧,应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或家庭协议提前安排,并注意与夫妻共同财产规则衔接。
继承诉讼立案前建议先完成:亲属关系证明、夫妻共同财产清单、银行与车辆权属查询、有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潜在继承人范围核查。对存款类争点,尽早固定账户信息与调查路径,避免庭后补证不被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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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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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502民初1479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法定继承纠纷 |
| 主要规范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
| 终局结论 | 母亲分得存款 33.75 万元及车辆折价 1 万元;车辆归配偶 |
| 标签建议 | 民事家事、法定继承、夫妻共同财产、析产、第一顺序继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