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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单价建工未结算,实际施工人能否凭自算造价起诉要工程款?——辽阳中院终审判读微信客服固定单价建工未结算,实际施工人能否凭自算造价起诉要工程款?——辽阳中院终审判读

固定单价建工未结算,实际施工人能否凭自算造价起诉要工程款?——辽阳中院终审判读

浏览:1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7-29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10民终608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未获支持) 裁判时间:2025年9月 来源:2025年09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某温泉会馆项目中,发包人与名义承包人签订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建筑面积以施工图纸审核单为准,楼栋单价分别为 880 元/㎡、1070 元/㎡),后经发包人同意由张某甲实际承接施工,双方另口头约定地下停车场工程。地上部分双方认可按固定价结算,地下部分认可按定额取费计算。

张某甲起诉主张尚欠工程款,并分别按自算固定价约 1243.98 万元、既往关联诉讼中的鉴定意见等主张楼栋与地下车库造价;同时申请对图纸变更、措施项目及窝工损失鉴定。一审三次委托鉴定,均因材料不全、双方对工程内容及工程量不能统一意见被退回。一审认为:双方未验收结算,争议工程量无法通过鉴定确定,尚欠工程款数额无法查明,驳回诉请。

张某甲上诉,主张工程应视为验收合格、固定价应按图纸审核单面积结算、地下车库鉴定意见不因另案撤诉失效,并指责一审鉴定程序违法。二审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未经验收结算时,实际施工人能否仅凭自算造价、证人证言及另案鉴定材料,证明尚欠工程款数额?
  2. 多次司法鉴定因材料不全退回后,法院能否据此认定工程量与总价款无法查清?
  3. 发包人已付款项与具体施工部位对应不清时,是否足以支持“欠付工程款”诉请?

三、裁判要旨

二审确认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关系,但强调:施工情况、总体工程款、已付款均需举证。现双方未结算,上诉人未提供结算所需材料;争议工程量仅有证人证言等,缺乏具体实际施工材料支撑,法院无法认定工程量。

一审多次组织鉴定均因材料不全退回,争议工程量仍无法确定,故无法认定全部工程款;双方对已付款对应的具体施工部位亦不明确,在未结算前提下不足以认定发包人是否足额支付。上诉人关于鉴定程序违法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此后不再准许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解析

本案核心不是“有没有干活”,而是“欠多少、怎么证明”。固定单价合同写得再清楚,诉请仍要落到可核验的工程量、结算依据与付款对应关系上。

1. 固定价不等于免结算

合同约定单价与计价口径后,仍需固定:完成了哪些部位、面积/工程量以何文件为准、有无设计变更签证、已付款对应哪一段。缺结算链条,法院无法从合同文本直接推出“尚欠多少”。

2. 另案鉴定、撤诉材料不能替代本案结算

既往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庭审自认片段,往往受另案范围、当事人、是否生效采用等限制。本案二审仍回到“本案证据能否证明本案工程量与欠付”。

3. 鉴定申请要先备齐资料

变更、措施、窝工类鉴定高度依赖设计变更、签证、现场可核验内容及双方对工程量的基本共识。材料单方提供且对方不认、现场见不到对应工程内容时,鉴定机构退回并不少见;退回后不利后果通常仍由主张方承担。

4. 对企业与实际施工人的启示

  • 发包方:过程验收、月度工程量确认、付款对应部位书面化,可降低事后“说不清付没付够”的风险。
  • 实际施工人:承接名义合同前固定书面主体与结算条款;过程中保留图纸审核单、签证、验收与付款凭证;起诉前先完成可鉴定、可核对的结算包,而不是先诉后补。

五、实务提示

建工价款争议胜负,常取决于结算证据包是否完整:合同及补充约定、图纸与面积确认文件、过程验收/工程量报审、变更签证、付款流水与对应说明。未结算即起诉高额欠款,一旦鉴定材料不足,法院可因无法查明数额驳回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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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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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10民终608号
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主要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审并适用举证责任相关规定
终局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欠付工程款诉请未获支持)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建设工程、工程价款、固定单价、实际施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