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5民终969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相关争议)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2025年9月
来源:2025年09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刘某与崔某婚姻关系经法院判决解除后,刘某另行主张分割崔某名下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该公司股东登记为崔某与案外人唐某。崔某一方提交协议,称公司系唐某借用其名义设立,出资与经营责任实际由唐某承担,并抗辩不存在可分割的婚内出资事实。
此前离婚诉讼中,法院曾因公司非崔某个人独资、个人资产范围尚不清晰等原因,对相关分割请求未予处理,并释明可另案主张。本案中,刘某主张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关于离婚时分割有限公司出资额的规则;并围绕协议形成时间、经营状况与股权价值申请鉴定,部分鉴定事项因技术标准或业务范围限制未能完成,审计亦因存货等程序受限未能对经营成果发表意见。
一审未支持刘某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讼请求。刘某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下概括仅对应本案2025年裁判的事实与说理,不作为其他案件或现行全部规则的概括。
二审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指出该条适用前提是:夫妻双方对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并满足其他股东同意或视为同意等条件。
本案中,崔某提出系案外人借名入股、不认可婚内出资入股事实,显然不符合“离婚时协商一致转让股权”的适用条件。法院进一步指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包含财产性权利与事务参与权,后者人身专属色彩较强,无法在缺乏协商与法定条件时径行分割。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二审予以维持。
本案法院没有支持径行分割股权,主要围绕当事人争议的出资事实、借名持股主张、诉请及原判引用条文的适用前提进行判断。它不能被概括为“离婚时公司股权一概不能分割”,也不意味着公司估值明确后就当然可以取得股东资格。
需要先核实出资来源、持股名义、实际权益归属、章程和相关协议,再明确所主张的是财产利益、价款补偿还是身份变动。借名持股抗辩需要证据支持,不能仅凭一方表述就认定其成立,也不能只以工商登记替代所有财产归属分析。
本案引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的内容,属于2025年具体裁判的说理。现时咨询还须结合适用的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章程及时间适用问题核对程序;不要把旧案提及的其他股东同意条件不加核验地照搬成当前所有股权转让的统一要求。本文保留历史裁判,不代替现行规则审核。
本案部分鉴定、审计未能完成的情况,不等于所有类似争议都无法评估。先厘清待证事实、所需资料、评估目的及诉讼请求,再判断评估或其他证据是否有助于解决争议,避免把“公司价值”与“可分财产范围”混为一谈。
可先阅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FAQ及秦雨律师介绍,准备出资凭证、章程、股东协议、财务材料和既有裁判。本页依据所列案例材料进行分析,不表示本所或该律师代理本案,也不承诺可获得股权或特定金额。
婚内设立或持股公司,建议书面明确出资来源、股权归属与离婚时处置方式,并与其他股东预留同意/优先购买安排。争议阶段先确认分割标的是“股权本身”还是“股权对应财产利益”,再选择协商、评估或诉讼路径。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民事家事、离婚财产与公司股权交叉争议。若您正面临离婚后财产分割、股权归属或折价补偿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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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5民终9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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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 | 二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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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 |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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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规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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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局结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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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建议 | 民事家事、离婚财产、股权分割、有限公司、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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